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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84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淑娟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淑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查受刑人邱淑娟因賭博案件,前於民國100年4月22日為警查獲,旋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兼予宣告緩刑2年,業於102年4月23日確定在案;惟其竟於前開緩刑期前即自101年5月中旬起迄同年6月22日止另犯賭博罪,遂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嗣於前開緩刑期內之103年5月8日併告確定。探究上開兩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受刑人先於前案受僱操持賭博性電子遊戲機開洗分相關業務,孰料為警查獲甫滿1年再度犯案,仍於後案故意受僱相同業務,衡其既已反覆重蹈同一性質犯行,顯失前案判決秉諸「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為諭知緩刑之基礎,未見自我省思、悔悟改行、遷善遠罪之情,悉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茲檢察官以本件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要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8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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