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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佩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

聲字第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佩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佩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4 月1 日,而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2 年4 月1 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0月19日  │101 年10月21日  │101 年12月26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7609號    │偵字第7609號    │偵字第1533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審訴字第│
│      │    │74號            │74 號           │1912號          │
│      ├──┼────────┼────────┼────────┤
│事實審│判決│102 年3 月8 日  │102 年3 月8 日  │103 年2 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日期│102 年4 月1 日  │102 年4 月1 日  │103 年3 月11日  │
├───┴──┼────────┴────────┼────────┤
│備註        │編號1 、2 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以102 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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