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佩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
聲字第7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佩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佩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4 月1 日,而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2 年4 月1 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0月19日 │101 年10月21日 │101 年12月26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7609號 │偵字第7609號 │偵字第1533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審訴字第│ │ │ │74號 │74 號 │1912號 │ │ ├──┼────────┼────────┼────────┤ │事實審│判決│102 年3 月8 日 │102 年3 月8 日 │103 年2 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日期│102 年4 月1 日 │102 年4 月1 日 │103 年3 月11日 │ ├───┴──┼────────┴────────┼────────┤ │備註 │編號1 、2 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以102 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