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鮑麒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鮑麒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鮑麒元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因本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1 號裁定亦同此旨),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8月9日 │100年4月10日 │100年1月12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偵字第5510號 │偵字第1543號 │緝字第1518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71│100 年度易字第20│101 年度桃簡字第│ │實│ │10號 │87號 │258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 │100年12月15日 │102年9月30日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71│100 年度易字第20│101 年度桃簡字第│ │決│ │10號 │87號 │2583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11月26日 │101年1月16日 │102年11月28日 │ │ │ │ │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2 年度執│ │ │字第14190 號 │字第928 號 │字第13116號 │ │ ├────────┴────────┤ │ │ │編號1-2 之罪經臺北地院101 年度聲字│ │ │ │第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