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智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 9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智隆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52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年3 月確定;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2 年9 月17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6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 月29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