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家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2 年4 月1 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2 年4 月1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於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新法之規定對本件受刑人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處,自毋須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2月16日 │101 年4 月5 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 案 號 │101 年度偵字第15│102 年度偵字第92│ │ │ 查 │ │805 號 │05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02 年度壢簡字第│ │ │ 實 │ │2040號 │1283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2 月25日 │103 年4 月24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 年4 月1 日 │103 年5 月26日 │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