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詩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黃詩麟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犯罪日期 │ 101年12月7日 │ 102年5月18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86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 │ │ │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584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事│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 102年6月18日 │ 102年10月18日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84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判│ │ │ │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7月9日 │ 102年11月26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7543號 │102年度執字第13202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