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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詩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黃詩麟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詩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犯罪日期    │    101年12月7日      │    102年5月18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86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425號 │
│              │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584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事│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    102年6月18日      │    102年10月18日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84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判│        │                      │                      │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7月9日       │    102年11月26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7543號   │102年度執字第13202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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