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啟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啟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2年8 月30日,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02 年8 月30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103 年8 月15日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27日 │102年4月3日 │102年4月17日 │ │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10│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10│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10│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 │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 │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102年7月16日 │102年7月16日 │102年7月1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 │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 │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 │ │ │ │號 │號 │號 │ │ ├──┼──────────┼──────────┼──────────┤ │ │日期│102年8月30日 │102年8月30日 │102年8月30日 │ ├───┴──┼──────────┴──────────┴──────────┤ │備註 │編號1至3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6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445號) │ └──────┴────────────────────────────────┘ ┌──────┬──────────┬──────────┬──────────┐ │編 號 │4 │5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9日 │102年4月23日 │102年8月3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 │署102年度毒偵字第 │署102年度毒偵字第 │ │ │81號 │1017號 │1979號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748 │102年度審易字第2244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102年9月3日 │102年11月5日 │103年1月2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748 │102年度審易字第2244 │ │ │ │ │號 │號 │ │ ├──┼──────────┼──────────┼──────────┤ │ │日期│102年9月30日 │103年1月13日 │103年3月3日 │ ├───┴──┼──────────┼──────────┼──────────┤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執字第4005 │署102年度執字第794號│署103年度執字第1499 │ │ │號 │ │號 │ └──────┴──────────┴──────────┴──────────┘ ┌──────┬──────────┐ │編 號 │7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8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13592│ │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9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103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9號 │ │ │ │ │ │ ├──┼──────────┤ │ │日期│103年3月24日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年度執字第5313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