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亞倫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亞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確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從而,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 │ │ │十公克以上 │十公克以上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5日晚間7時許 │103 年2 月2 日下午某時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54號 │103年度偵字第3776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1609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1642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4日 │103年9月29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3年3月25日 │103年10月20日 │ │ ├──┴─────┼────────────┼────────────┼────────────┤ │備 註│103 年8 月26日因徒刑執行│ │ │ │ │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