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5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5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宏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宏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宏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 、2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故在前開規定但書之情形,限由受刑人請求時,法院始可依據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時間均為102 年11月5 日,而附表標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2 年7 月1 日,係於前開判決確定之前,又因附表編號1 、2 所示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卷附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開定之應執行刑2 年3 月加計附表編號3 所示之宣告刑3 月即2 年6 月為重,故定其應執行刑2 年5 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 、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5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