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俊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俊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侵占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110000元,如易服勞│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 │ │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1年11月28日 │101年5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6815號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97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2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月10日 │102年11月1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2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 │ │判├──┼──────────────┼──────────────┤ │決│確定│102年2月4日 │102年12月9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