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搶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春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326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103 年度偵字第10394 號、103 年度偵字第10909 號、103 年度偵字第11154 號、103 年度偵字第11155 號、103 年度偵字第11435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文春犯竊盜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搶奪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搶奪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上開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 實 一、蕭文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 、3 、5 、9 、12、14、16、17、20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分別竊得如附表編號1 、3 、5 、9 、12、14、16、17、20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另於附表編號2 、4 、6 、7 、8 、10、11、13、15、18、19、21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分別搶奪如附表編號2 、4 、6 、7 、8 、10、11、13、15、18、19、21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8部分,因被害人楊鏞勝即時反應閃躲,致蕭文春未能得手而未遂。蕭文春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4 月11日中午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附近某處之住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經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 包(毛重0.4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7 公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廖惠君、謝承昇、黃耀德、曾春美、高賴李、莊志雄吳易凡、顏家文、李嘉瑋、陳風、呂雅惠、黃詩蕙、許秀琴、劉家志、陳慶忠、李金谷、張維晨、邱顯宏、黃品嘉、黃昱儒、林詩宜、陳宏建、鄭秀卿、劉凱琍、陳慶忠、陳邵市、應香法、游素麗、潘秋孟、尼巴朋、蕭文義、張聖皇等人之警詢時之陳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領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指認被告口卡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登記簿資料、登記簿資料翻拍照片、金飾買入登記簿、監視器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尿液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造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㈣扣案海洛因1 包(毛重0.4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7公克)。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3 、5 、9 、12、14、16、17、20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編號2 、4 、6 、7 、8 、10、11、13、15、19、21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就編號18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3 項、第1 項之搶奪未遂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3罪之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蕭文春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105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迄於民國98年10月16日戒治期滿,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前因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55 號判決駁回確定,而於102 年11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其於前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分別再犯本件2 次施用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法起訴,核無不合,且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其所犯附表編號18之搶奪未遂罪部分,其已著手於搶奪財物之行為而未達既遂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故就此部分犯行依法先加重而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工作謀求生計,反圖不勞而獲,因貪念而多次竊取、搶奪他人之物,所為實屬不該,且有竊盜、搶奪犯行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之前科紀錄,足見其猶未知悔改,又所竊盜、搶奪之財物價值非微,惟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盜、搶奪之財物部分已發還被害人或經被害人尋回,及本件竊盜、搶奪之行為手段;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併考量其本次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次數各為1 次,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及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毒品2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附卷可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針筒係訴外人廖惠君所持有,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可見並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其餘扣案物,亦查無與本件有何直接關連性,又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起訴書雖以被告有前案罪刑卻不知悔悟,仍與本件多次以相同手法為之,認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請求宣告強制工作云云。惟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者,應以被告「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為前提,並應有具體之事實以資證明,而非一有犯罪前科、累犯或被告犯有數案件等情形,即得認為有犯罪之習慣。查本件被告雖有竊盜、搶奪等前科,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各該前科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分別係於85年、88年、90年及98年間所犯,相隔並非密接,且與本件時間亦非相近,難謂被告積習已深顯有犯罪之習慣,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形,且被告於本件竊盜及搶奪等犯行後自警詢即主動供明犯行,態度堪稱良好,而本院於量刑時,已將被告之前科、本件多次犯行等上開各情,併予納入考量,而認被告經本件刑罰之宣告及執行,應已足以收教化矯治之效,改正其犯罪觀念,是本件即無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被害財物 │ 犯罪方式 │ 附註 │ ├──┼────┼──────┼───┼──────────┼─────────┼───────┤ │ 1 │103年1月│桃園縣龜山鄉│鄭秀卿│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1日中午 │明德路142巷5│ │型機車1部【價值新臺 │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1月10日上│ │ │12時6分 │號前 │ │幣(下同)3000元】。│,徒手竊取車牌號碼│午10時許,在桃│ │ │許 │ │ │ │GJO-725號重型機車 │園縣龜山鄉壽德│ │ │ │ │ │ │得手逃逸。 │街37巷內尋獲,│ │ │ │ │ │ │ │發還被害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3年1月│桃園縣桃園市│陳宏建│金項鍊1條(重量7.32 │在左列時地,騎乘竊│將左列金項鍊持│ │ │1日下午 │力行路108號 │ │錢,價值3萬元)。 │得車牌號碼000-000 │往李金谷經營址│ │ │3時20分 │前 │ │ │號重型機車,由後方│設桃園縣龜山鄉│ │ │許 │ │ │ │接近陳宏建,趁其不│山鶯路52號之金│ │ │ │ │ │ │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壽山銀樓變賣,│ │ │ │ │ │ │奪穿戴其脖子上之金│得款29203元。 │ │ │ │ │ │ │項鍊1條得手,立即 │ │ │ │ │ │ │ │逃逸。 │ │ │ │ │ │ │ │ │ │ ├──┼────┼──────┼───┼──────────┼─────────┼───────┤ │ 3 │103年1月│桃園縣桃園市│謝承昇│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未尋獲 │ │ │28日晚上│中正路60號前│ │型機車1部(價值1萬元│有之鑰匙(未扣案)│ │ │ │9時40分 │ │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 │ │ │許 │ │ │ │8FA-701號重型機車 │ │ │ │ │ │ │ │得手逃逸。 │ │ ├──┼────┼──────┼───┼──────────┼─────────┼───────┤ │ 4 │103年1月│桃園縣桃園市│陳風 │金項鍊1條(重量7.95 │在左列時地,騎乘竊│將左列金項鍊持│ │ │28日晚上│正康一街與北│ │錢,價值33800元)。 │得車牌號碼000-000 │往張維晨經營址│ │ │11時13分│埔路口 │ │ │號重型機車,由後方│設桃園縣龜山鄉│ │ │許 │ │ │ │接近陳風,趁其不及│山鶯路137號之 │ │ │ │ │ │ │防備之際,徒手搶奪│恆生當鋪變賣,│ │ │ │ │ │ │穿戴其脖子上之金項│得款28000元。 │ │ │ │ │ │ │鍊1條得手,立即逃 │後將之贖回,又│ │ │ │ │ │ │逸。 │持往黃品嘉經營│ │ │ │ │ │ │ │址設桃園縣八德│ │ │ │ │ │ │ │市○○路00號之│ │ │ │ │ │ │ │金亨山銀樓變賣│ │ │ │ │ │ │ │,得款33800元 │ ├──┼────┼──────┼───┼──────────┼─────────┼───────┤ │ 5 │103年2月│桃園縣桃園市│黃耀德│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19日下午│復興路與朝陽│ │型機車1部(價值1萬元│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4月13日下│ │ │2時許 │街口 │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午4時30分許, │ │ │ │ │ │ │AT3-458號重型機車 │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得手逃逸。 │福元街137號尋 │ │ │ │ │ │ │ │獲,發還被害人│ │ │ │ │ │ │ │ │ ├──┼────┼──────┼───┼──────────┼─────────┼───────┤ │ 6 │103年2月│桃園縣桃園市│呂雅惠│桃紅色皮夾1只(內有 │在左列時地,騎乘竊│現金花用殆盡,│ │ │19日下午│北埔路46號前│ │現金1000元、機汽車駕│得車牌號碼000-000 │其餘物品均已丟│ │ │6時30分 │ │ │照2張、行照1張、健保│號重型機車,趁呂雅│棄 │ │ │許 │ │ │卡、身分證、中國信託│惠購物不及防備之際│ │ │ │ │ │ │金融卡、信用卡) │,徒手搶奪其手上桃│ │ │ │ │ │ │ │紅色皮夾1只得手, │ │ │ │ │ │ │ │立即逃逸。 │ │ ├──┼────┼──────┼───┼──────────┼─────────┼───────┤ │ 7 │103年2月│桃園縣龜山鄉│黃詩蕙│白色皮夾1只(內有600│在左列時地,騎乘竊│現金花用殆盡,│ │ │19日晚間│中興路451之1│ │元、身分證、健保卡、│得車牌號碼000-000 │其餘物品均已丟│ │ │9時許 │號前 │ │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及│號重型機車,趁黃詩│棄 │ │ │ │ │ │渣打銀行信用卡、行照│蕙購物不及防備之際│ │ │ │ │ │ │、駕照) │,徒手搶奪其手上白│ │ │ │ │ │ │ │色皮夾1只得手,立 │ │ │ │ │ │ │ │即逃逸。 │ │ ├──┼────┼──────┼───┼──────────┼─────────┼───────┤ │ 8 │103年2月│桃園縣桃園市│劉凱琍│錢包1只(內有現金300│在左列時地,騎乘竊│現金花用殆盡,│ │ │19日晚上│市中正北路與│ │元、提款卡、信用卡數│得車牌號碼000-000 │其餘物品均已丟│ │ │9時24分 │北埔路口 │ │張) │號重型機車,趁劉凱│棄 │ │ │許 │ │ │ │琍購物不及防備之際│ │ │ │ │ │ │ │,徒手搶奪其手上錢│ │ │ │ │ │ │ │包1只得手,立即逃 │ │ │ │ │ │ │ │逸。 │ │ ├──┼────┼──────┼───┼──────────┼─────────┼───────┤ │ 9 │103年2月│桃園縣桃園市│高賴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21日下午│福安街23號前│ │型機車1部(價值2萬元│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3月4日晚 │ │ │6時許 │ │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間8時30分許, │ │ │ │ │ │ │GP8-333號重型機車 │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得手逃逸。 │假日花園內尋獲│ │ │ │ │ │ │ │,發還被害人 │ ├──┼────┼──────┼───┼──────────┼─────────┼───────┤ │ 10 │103年2月│桃園縣八德市│潘秋孟│咖啡色皮包皮包1只、 │在左列時地,騎乘竊│ │ │ │21日晚間│廣福路20巷43│ │現金2300元、身分證、│得車牌號碼000-000 │ │ │ │7時13分 │弄前 │ │健保卡、信用卡各1張 │號重型機車,趁潘孟│ │ │ │許 │ │ │。 │秋不及防備之際,徒│ │ │ │ │ │ │ │手搶奪其手上錢包1 │ │ │ │ │ │ │ │只得手,立即逃逸。│ │ │ │ │ │ │ │ │ │ ├──┼────┼──────┼───┼──────────┼─────────┼───────┤ │ 11 │103年2月│桃園縣龜山鄉│許秀琴│金項鍊1條(重量3.26 │在左列時地,騎乘不│將左列金項鍊持│ │ │22日下午│中興路與中原│ │錢,價值13500元)。 │詳車牌號碼之重型機│往邱顯宏經營址│ │ │2時20分 │街口 │ │ │車,由後方接近許秀│設桃園縣龜山鄉│ │ │許 │ │ │ │琴,趁其不及防備之│山鶯路135號之 │ │ │ │ │ │ │際,徒手搶奪穿戴其│金寶堂銀樓變賣│ │ │ │ │ │ │脖子上之金項鍊1條 │,得款13500元 │ │ │ │ │ │ │得手,立即逃逸。 │。 │ ├──┼────┼──────┼───┼──────────┼─────────┼───────┤ │ 12 │103年3月│桃園縣八德市│莊志雄│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未尋獲。 │ │ │14日中午│廣福路20巷27│ │型機車1部(價值1萬元│有之鑰匙(未扣案)│ │ │ │12時16分│弄24號前 │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 │ │ │許 │ │ │ │PD5-127號重型機車 │ │ │ │ │ │ │ │得手逃逸。 │ │ ├──┼────┼──────┼───┼──────────┼─────────┼───────┤ │ 13 │103年3月│桃園縣八德市│尼巴朋│金項鍊1條(價值29000│在左列時地,騎乘竊│ │ │ │14日下午│廣福路30號前│ │元)。 │得車牌號碼000-000 │ │ │ │2時25分 │ │ │ │號重型機車,由後方│ │ │ │許 │ │ │ │接近尼巴朋,趁其不│ │ │ │ │ │ │ │及防備之際,徒手搶│ │ │ │ │ │ │ │奪穿戴其脖子上之金│ │ │ │ │ │ │ │項鍊1條得手,立即 │ │ │ │ │ │ │ │逃逸。 │ │ ├──┼────┼──────┼───┼──────────┼─────────┼───────┤ │ 14 │103年3月│桃園縣桃園市│吳易凡│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17日晚間│大豐路57號前│ │型機車1部(價值1萬5 │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4月13日下│ │ │11時30分│騎樓 │ │千元)。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午4時許,在桃 │ │ │許 │ │ │ │GP8-333號重型機車 │園縣桃園市大業│ │ │ │ │ │ │得手逃逸。 │路1段與民富二 │ │ │ │ │ │ │ │街口尋獲,發還│ │ │ │ │ │ │ │被害人 │ ├──┼────┼──────┼───┼──────────┼─────────┼───────┤ │ 15 │103年3月│桃園縣龜山鄉│劉家志│金項鍊1條(重量26.53│在左列時地,騎乘竊│將左列金項鍊持│ │ │18日中午│中興路398號 │ │錢,價值121000元)。│得車牌號碼000-000 │往黃昱儒經營址│ │ │12時28分│前 │ │ │號重型機車,由後方│設新北市鶯歌區│ │ │許 │ │ │ │接近劉家志,趁其不│鶯桃路662號之 │ │ │ │ │ │ │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品昱銀樓變賣,│ │ │ │ │ │ │奪穿戴其脖子上之金│得款121000元。│ │ │ │ │ │ │項鍊1條得手,立即 │ │ │ │ │ │ │ │逃逸。 │ │ ├──┼────┼──────┼───┼──────────┼─────────┼───────┤ │ 16 │103年4月│桃園縣桃園市│顏家文│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3日下午 │朝陽街2段47 │ │型機車1部(價值1萬元│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4月18日下│ │ │3時許 │號對面徒步區│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午3時10分許, │ │ │ │ │ │ │AXE-623號重型機車 │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得手逃逸。 │建華三街2號前 │ │ │ │ │ │ │ │尋獲,發還被害│ │ │ │ │ │ │ │人 │ ├──┼────┼──────┼───┼──────────┼─────────┼───────┤ │ 17 │103年4月│桃園縣桃園市│李嘉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4日下午 │同安街631號 │ │型機車1部(價值5千元│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4月9日下 │ │ │5時許 │內 │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午5時許,在桃 │ │ │ │ │ │ │GWT-621號重型機車 │園縣桃園市大業│ │ │ │ │ │ │得手逃逸。 │路1段19巷70號 │ │ │ │ │ │ │ │前尋獲,發還被│ │ │ │ │ │ │ │害人 │ ├──┼────┼──────┼───┼──────────┼─────────┼───────┤ │ 18 │103年4月│桃園縣龜山鄉│楊鏞勝│未遂 │在左列時地,騎乘竊│ │ │ │5日下午 │中興路1段2號│ │ │得車牌號碼000-000 │ │ │ │3時5分許│旁 │ │ │號重型機車,從後接│ │ │ │ │ │ │ │近,趁楊鏞勝不及防│ │ │ │ │ │ │ │備之際,徒手搶奪其│ │ │ │ │ │ │ │財物,惟楊鏞勝反應│ │ │ │ │ │ │ │機警閃躲得宜,因而│ │ │ │ │ │ │ │未得手。 │ │ ├──┼────┼──────┼───┼──────────┼─────────┼───────┤ │ 19 │103年4月│桃園縣桃園市│陳慶忠│金項鍊1條(重量7.20 │在左列時地,騎乘竊│將左列金項鍊持│ │ │5日下午 │正康二街79號│ │錢,價值31680元)。 │得車牌號碼000-000 │往黃昱儒經營址│ │ │4時27分 │附近 │ │ │號重型機車,由後方│設新北市鶯歌區│ │ │許 │ │ │ │接近陳慶忠,趁其不│鶯桃路662號之 │ │ │ │ │ │ │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品昱銀樓變賣,│ │ │ │ │ │ │奪穿戴其脖子上之金│得款31680元。 │ │ │ │ │ │ │項鍊1條得手,立即 │ │ │ │ │ │ │ │逃逸。 │ │ ├──┼────┼──────┼───┼──────────┼─────────┼───────┤ │ 20 │103年4月│桃園縣桃園市│游素麗│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於左列時地,以其持│前揭車輛已於 │ │ │11日上午│永安路70巷內│ │型機車1部(價值5千元│有之鑰匙(未扣案)│103年4月21日下│ │ │9時許 │ │ │)。 │,徒手竊取車牌號碼│午7時許,在桃 │ │ │ │ │ │ │LAC-920號重型機車 │園縣桃園市大業│ │ │ │ │ │ │得手逃逸。 │路1段與民富三 │ │ │ │ │ │ │ │街口尋獲,發還│ │ │ │ │ │ │ │被害人 │ ├──┼────┼──────┼───┼──────────┼─────────┼───────┤ │ 21 │103年4月│桃園縣桃園市│應香法│金項鍊1條(價值約4萬│在左列時地,騎乘竊│ │ │ │11日上午│南華街161號 │ │元)。 │得車牌號碼000-000 │ │ │ │11時51分│前 │ │ │號重型機車,由後方│ │ │ │許 │ │ │ │接近應香法,趁其不│ │ │ │ │ │ │ │及防備之際,徒手搶│ │ │ │ │ │ │ │奪穿戴其脖子上之金│ │ │ │ │ │ │ │項鍊1條得手,立即 │ │ │ │ │ │ │ │逃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