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5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42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國榮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7年9 月8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8年5 月7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6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100 年6 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8 月27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29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楊梅區中山北路1 段與環東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7762公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國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查獲照片。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7762公克)。

三、核被告林國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除上開所述構成累犯之論罪科刑紀錄外,尚另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4 月確定;㈡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之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驗餘毛重0.7762公克),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所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2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