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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明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485 號),因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院爰依檢察官之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魏明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魏明信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0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2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8年間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揭2 罪刑,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迄於99年8 月26日期滿執行完畢。繼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壢簡字第195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甫於102 年1 月11日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3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某網咖廁所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8 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驗前毛重0.22公克,驗餘毛重0.2163公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魏明信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驗前毛重0.22公克,驗餘毛重0.2163公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透明結晶1 包含袋(驗前毛重0.22公克,驗餘毛重0.2163公克),經送鑑驗後,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且因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完盡,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外,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2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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