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38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鵑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原壢簡字第1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鵑如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鵑如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104 年度原壢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即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3 年9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因受刑人於該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成立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魏鵑如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本件持有毒品案件,依本院104 年度原壢簡字第1 號刑事判決書之認定,乃係於103 年9 月25日為之,具上述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尚未滿5 年,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惟原判決並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此由觀諸該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說明:「……,前開各罪即屬未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成立累犯。……」等語即明。茲因原判決漏未斟酌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以致並未發覺被告為累犯,依上開說明,自仍合於刑法第48條前段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應予准許,爰分別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受刑人所犯持有毒品犯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3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