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 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3、4 、5 、6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7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4 月14日 │102年4月13日 │102年6月27日 │102 年4 月14日為│ │ │ │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14665 號 │緝字第1468號 │偵字第2902號 │偵字第1844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審易緝字│103 年度審易緝字│ │實│ │1264號 │268 號 │第56號 │第5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1日 │103年7 月21日 │103年11月28日 │103年11月28日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上易字第│104 年度上易字第│ │決│ │1264號 │268 號 │149號 │116號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12月23日 │103年7 月21日 │104年1月28日 │104年1月20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備 註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1253號(已執│助字第64號 │字第3298號 │字第3496號 │ │ │畢) │ │ │ │ └───────┴────────┴────────┴────────┴────────┘ ┌───────┬────────┬────────┬────────┐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8 月12日 │102年4月5 日 │102年4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3611號 │緝字第2534號 │偵字第2534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審易緝字│103 年度審訴緝字│103 年度審訴緝字│ │實│ │第55號 │第75號 │第75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1月28日 │103年11月28日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定│案號 │104 度上易字第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判│ │169 號 │98號 │98號 │ │決├─────┼────────┼────────┼────────┤ │ │判決日期 │104 年1 月26日 │104年1 月15日 │104年2月2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備 註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3803號 │字第3985號 │字第398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