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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又本件被告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均得易科罰金,其所適用之規定無論係修正前刑法第50條本文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範內容尚無不同,對於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不生影響,非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併予敘明。復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5月04日       │100年05月04日       │100年05月04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607號           │第14607號           │第14607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3月31日    │   103年03月31日    │   103年03月31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年04月29日    │   103年04月29日    │   103年04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
│備            註│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
│                │矚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矚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矚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
│                │月(業已執行完畢)  │月(業已執行完畢)  │月(業已執行完畢)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偽造金融卡          │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5月05日       │100年06月25日       │102年12月21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4607號           │第14607號           │第1230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 103年度訴字第49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3月31日    │   103年03月31日    │   104年06月18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 103年度訴字第49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年04月29日    │   103年04月29日    │   104年07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                    │
│備            註│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                    │
│                │矚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矚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                    │
│                │月(業已執行完畢)  │月(業已執行完畢)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3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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