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
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3、4 、12、13、14、15所示之案件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13、1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至12、14)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12月27日,而附表編號2 至15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2 年12月27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施用第二級│條例(施用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二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6日 │102年1月6日 │101年7月3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偵字第506號 │偵字第506號 │緝字第1129號、10│ │ │ │ │2 年度偵字第1868│ │ │ │ │2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1387號 │1387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8日 │102年11月8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3364號 │3364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2年12月27日 │103年1月20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不得上訴案件)│ │ │ ├─────┴────┼────────┴────────┼────────┤ │備註 │ │附表編號3 至12所│ │ │ │示之罪,前經上開│ │ │ │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販賣第二級│條例(販賣第二級│條例(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8 月4 日 │102年2月28日 │102年3月9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 │ │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 │ │2號 │2號 │2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528號 │528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2202號 │2202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12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販賣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6 月│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8 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14日 │102年3月17日 │102年3月20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 │ │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 │ │2號 │2號 │2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528號 │528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2202號 │2202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3 年7月2日 │103 年7 月2 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12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販賣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二級│條例(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21日 │102年3月17日 │101 年8 月26日(│ │ │ │ │聲請書誤繕為101 │ │ │ │ │年8月2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 │ │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 │ │2號 │2號 │2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528號 │528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2202號 │2202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12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賭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施用第一級│條例(施用第二級│ │ │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1月間某日│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至102 年1 月7 日│ │ │ │ │(集合犯)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3 年度撤│ │ │字第2389號 │緩毒偵字第3號 │緩毒偵字第3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04 年度審訴緝字│104 年度審訴緝字│ │ │ │37號 │第52號 │第52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8日 │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定判決 │ │ │ │ │ │ ├────┼────────┼────────┼────────┤ │ │判決確定│103年8月28日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10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3所示之│ │ │ │罪,於104 年6 月│ │ │ │17日易科罰金執行│ │ │ │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