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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

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75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2 、3、4 、12、13、14、15所示之案件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13、1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至12、14)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12月27日,而附表編號2 至15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2 年12月27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施用第二級│條例(施用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二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6日     │102年1月6日     │101年7月3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偵字第506號     │偵字第506號     │緝字第1129號、10│
│                    │                │                │2 年度偵字第1868│
│                    │                │                │2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1387號          │1387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8日    │102年11月8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3364號          │3364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2年12月27日   │103年1月20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不得上訴案件)│                │                │
├─────┴────┼────────┴────────┼────────┤
│備註                │                                  │附表編號3 至12所│
│                    │                                  │示之罪,前經上開│
│                    │                                  │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販賣第二級│條例(販賣第二級│條例(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8 月4 日  │102年2月28日    │102年3月9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
│                    │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
│                    │2號             │2號             │2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528號           │528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2202號          │2202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12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販賣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6 月│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8 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14日    │102年3月17日    │102年3月20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
│                    │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
│                    │2號             │2號             │2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528號           │528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2202號          │2202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3 年7月2日    │103 年7 月2 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12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販賣第一級│條例(販賣第二級│條例(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21日  │102年3月17日    │101 年8 月26日(│
│                    │                │                │聲請書誤繕為101 │
│                    │                │                │年8月2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緝字第1129號、10│
│                    │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2 年度偵字第1868│
│                    │2號             │2號             │2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528號           │528號           │528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103 年度台上字第│
│確定判決  │        │2202號          │2202號          │2202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3 至12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9年確定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賭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施用第一級│條例(施用第二級│
│                    │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1月間某日│101年6月13日    │101年6月13日    │
│                    │至102 年1 月7 日│                │                │
│                    │(集合犯)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撤│檢察署103 年度撤│
│                    │字第2389號      │緩毒偵字第3號   │緩毒偵字第3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後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104 年度審訴緝字│104 年度審訴緝字│
│          │        │37號            │第52號          │第52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8日    │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定判決  │        │                │                │                │
│          ├────┼────────┼────────┼────────┤
│          │判決確定│103年8月28日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10日    │
│          │日    期│                │                │                │
├─────┴────┼────────┼────────┴────────┤
│備註                │附表編號13所示之│                                  │
│                    │罪,於104 年6 月│                                  │
│                    │17日易科罰金執行│                                  │
│                    │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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