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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啓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啓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徐啓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4 年2 月3 日,且本件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同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葉韋廷

附表:受刑人徐啓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28日 │103年6月27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228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3228號│├──┼─────┼───────────┼───────────┤│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165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658號││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1658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658號││ 決 ├─────┼───────────┼───────────┤│ │ 確定日期 │104年2月3日 │104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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