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許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許享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許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執行筆錄、刑事執行意見狀、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3 年5 月7 、8 日│103 年5 月7 、8 日│
│        │某時              │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2383號          │第238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實│    │3 年度審訴字第1309│3 年度審訴字第1309│
│審│    │ 號               │號                │
│  ├──┼─────────┼─────────┤
│  │判決│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