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萬室局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萬室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室局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 年4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復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7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6 罪、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29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於102 年間因竊盜及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拘役30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㈠至㈢所示之罪,繼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3 年4 月10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2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0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