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萬室局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萬室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室局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 年4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復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7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6 罪、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29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於102 年間因竊盜及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拘役30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㈠至㈢所示之罪,繼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3 年4 月10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2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