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8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 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3、4 、5 、6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7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4 月14日   │102年4月13日    │102年6月27日    │102 年4 月14日為│
│              │                │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14665 號  │緝字第1468號    │偵字第2902號    │偵字第1844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 年度審易緝字│103 年度審易緝字│
│實│          │1264號          │268 號          │第56號          │第5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1日   │103年7 月21日   │103年11月28日   │103年11月28日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壢簡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上易字第│104 年度上易字第│
│決│          │1264號          │268 號          │149號           │116號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12月23日  │103年7 月21日   │104年1月28日    │104年1月20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備        註  │檢察署103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1253號(已執│助字第64號      │字第3298號      │字第3496號      │
│              │畢)            │                │                │                │
└───────┴────────┴────────┴────────┴────────┘
┌───────┬────────┬────────┬────────┐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8 月12日   │102年4月5 日    │102年4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毒│
│              │偵字第3611號    │緝字第2534號    │偵字第2534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 年度審易緝字│103 年度審訴緝字│103 年度審訴緝字│
│實│          │第55號          │第75號          │第75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1月28日   │103年11月28日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定│案號      │104 度上易字第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判│          │169 號          │98號            │98號            │
│決├─────┼────────┼────────┼────────┤
│  │判決日期  │104 年1 月26日  │104年1 月15日   │104年2月2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備        註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3803號      │字第3985號      │字第398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