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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國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 條 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建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轉讓禁藥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4日          │102年5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12227 號│102 年度偵字第12227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647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103年1月10日          │
├──┼────┼───────────┼───────────┼───────────┤
│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647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103年2月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1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4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20001號 │                      │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1020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1020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4年1月7日           │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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