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國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 條 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建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轉讓禁藥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4日 │102年5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12227 號│102 年度偵字第12227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647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103年1月10日 │ ├──┼────┼───────────┼───────────┼───────────┤ │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647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30日 │102年9月30日 │103年2月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1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4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20001號 │ │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1020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號 │103 年度易字第1020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4年1月7日 │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