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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亷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亷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4 至7 及編號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8 、9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9 月22日        │102 年9 月23日        │102 年10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5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備          註│(一)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                                │
│              │(二)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
│              │(三)附表編號7 、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03 號、103 年│
│              │      度審訴字第1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附表編號8 、9 所示│
│              │      之罪,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0月1日         │102 年12月23日        │102 年12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3 年度偵字第7812號  │103 年度偵字第7812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          │103年10月24日         │103年10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18日         │
├──┴────┼───────────┴───────────┴───────────┤
│備          註│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3 年5 月10日        │103 年5 月11日        │103 年6 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
│              │、2231號              │、2231號              │、2231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事│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判│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
│備          註│                                                                      │
└───────┴───────────────────────────────────┘
┌───────┬───────────┐
│    編號      │          10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3 年6 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
│              │、2231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事│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判│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