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亷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亷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4 至7 及編號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8 、9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9 月22日 │102 年9 月23日 │102 年10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5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備 註│(一)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 │ │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 │ │ │(二)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 │ │(三)附表編號7 、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03 號、103 年│ │ │ 度審訴字第1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附表編號8 、9 所示│ │ │ 之罪,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0月1日 │102 年12月23日 │102 年12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3 年度偵字第7812號 │103 年度偵字第7812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 │ 事│ │ │ │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 │103年10月24日 │103年10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 │ │ 判│ │ │ │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18日 │ ├──┴────┼───────────┴───────────┴───────────┤ │備 註│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3 年5 月10日 │103 年5 月11日 │103 年6 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 │ │、2231號 │、2231號 │、2231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事│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判│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 │備 註│ │ └───────┴───────────────────────────────────┘ ┌───────┬───────────┐ │ 編號 │ 10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3 年6 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 │ │、2231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事│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判│ │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