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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益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552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詹益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叁包(驗餘合計淨重柒拾陸點肆柒陸陸公克,驗前純質淨重柒拾陸點陸叁零玖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益忠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桃簡字第3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102 年6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6 月24日,在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之凱悅KTV 前,以新臺幣1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再自行將之分裝成3 包後,即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8日凌晨3 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在其先前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 號9 樓之住處拘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包(驗餘合計淨重76.4766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76.6309 公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詹益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Q 號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 包(驗餘合計淨重76.4766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76.6309 公克)。

三、核被告詹益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仍違反國家禁令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3 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均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驗餘合計淨重76.4766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76.6309 公克),有該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Q 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且因包裝袋3 只與其上各該殘留之愷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一體視為愷他命而屬違禁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即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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