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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83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曾良惠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執從字第1335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曾良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09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年、2 年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2 年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1 萬5 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11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各刑事判決可稽。是本件對異議人宣示主刑、從刑、所執行之有罪裁判之諭知法院實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如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異議人誤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後經轉本院受理,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於105 年3 月2 日提出之刑事異議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8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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