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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6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進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進雄因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 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3 月15日    │104 年5 月15日    │104 年3 月2 日    │
├────────┼─────────┼─────────┼─────────┤
│ 偵  查  機  關 │士林地檢104 年度毒│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桃園地檢104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04 號      │偵字第3592號      │字第15655 號      │
├───┬────┼─────────┼─────────┼─────────┤
│      │法    院│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4│104 年度審易字第42│105 年度審易字第40│
│      │        │48號              │03號              │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12月29日    │105 年5 月17日    │
├───┼────┼─────────┼─────────┼─────────┤
│      │法    院│同上              │臺灣高院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105 年度上易字第45│同上              │
│      │        │                  │0 號              │                  │
│      ├────┼─────────┼─────────┼─────────┤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22日    │105 年3 月4 日    │105 年6 月14日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4 年度執│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桃園地檢105 年度執│
│                │助字第3961號      │字第4780號        │字第844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6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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