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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47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交簡字第4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正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正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正崙於民國105 年02月12日19、20時至同日近23時間之時段內,在桃園市○○區○○路○○巷00號其住處飲酒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於飲畢後之同日23時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於同日23時19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遇警攔檢,於同日23時39分許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 ‧08毫克而查獲。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於前揭時、地,其飲酒後駕車,經警攔檢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 ‧08毫克而查獲情事,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01份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 ‧08毫克情形可佐。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情形罪。被告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05月16日執行完畢,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又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03月04日執行完畢,又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04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01份可按。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有前揭竊盜前科外,另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拘役25日確定,於97年01月19日執行完畢,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01份可憑,素行不佳,於本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經警攔檢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1 ‧08毫克,酒醉程度甚高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而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惡性較重,惟念其犯後曾為前開自白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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