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貴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貴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郭貴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3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聲請書誤載為竊│ │(聲請書誤載為毒│ │ │盜)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8 月2 日 │102 年8 月2 日 │102 年7 月9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毒│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偵字第3843號 │偵字第3843號 │字第21599 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桃簡字第│ │實│ │1845號 │1845號 │111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7日 │103年2月21日 │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桃簡字第│ │決│ │835 號 │835 號 │111號 │ │ ├─────┼────────┼────────┼────────┤ │ │判決日期 │103 年3 月31日 │103 年3 月31日 │103年3月24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備 註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3 年度執│ │ │緝字第25號 │緝字第25號 │字第4875號 │ │ │ │ │(已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