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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瑀涵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瑀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瑀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董瑀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3 月30日,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 年3 月30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2 、5 、6 、7 、8 、9 、10、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4 、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壹 │
│                │                │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6日     │103年9月17日    │103年8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100號  │毒偵字第3100號  │毒偵字第3100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        │1808號          │1906號          │18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3月9日     │104年3月9日     │104年3月9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        │1808號          │1906號          │1808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6442號    │執字第6442號    │執字第6443號    │
│                ├────────┴────────┼────────┤
│                │編號1至2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08 │編號3至4經本院  │
│                │號及103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判決定應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808號及103年度 │
│                │                                  │審訴字第1906號判│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7日    │103年12月22日   │103年12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100號  │毒偵字第678號   │毒偵字第678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      │        │1906號          │514號           │5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3月9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      │        │1906號          │514號           │514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3月30日    │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6443號    │執字第10855號   │執字第10855號   │
│                ├────────┼────────┴────────┤
│                │編號3至4經本院  │編號5至6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                │103年度審訴字第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1808號及103年度 │                                  │
│                │審訴字第1906號判│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月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1日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2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452號    │偵字第4452號    │偵字第4452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        │1277號          │1277號          │127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        │1277號          │1277號          │1277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14586號   │執字第14586號   │執字第14586號   │
│                ├────────┴────────┴────────┤
│                │編號7至10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6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 4 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 1,000 元折 │
│                │                │                │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31日    │103年12月20日   │103年9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 │士林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452號    │偵字第2391號    │毒偵字第14033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277號          │2075號          │91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日     │104年10月27日   │104年11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277號          │2075號          │916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9月30日    │104年11月24日   │104年1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14586號   │執助字第2862號  │執字第488號     │
│                ├────────┤                │                │
│                │編號7至10經本院 │                │                │
│                │104年度審易字第 │                │                │
│                │1277號判決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