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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生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之不同,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又確定之實體裁判,始有實質之確定力及拘束力,數罪併罰案件,事實審法院就被告所犯之數罪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裁判,如其中之一罪或數罪上訴後,經上級審法院予以撤銷改判,則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其基礎已經變動,即當然失其效力而不存在,嗣後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上開各罪中之數罪與經另案判決確定之其他各罪,依數罪併罰規定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15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22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刑,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受刑人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改判處公然侮辱罪,處拘役4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1 月29日桃院豪刑群103 易1225字第1468號函、受刑人聲明上訴狀、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於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判決後,其中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部分,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確定)等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部分,雖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判決與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然受刑人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既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公然侮辱罪,處拘役40日,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判決所定之執行刑,已失其效力,本院自得就已確定之數罪,另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傷害          │          傷害          │          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9日          │102 年11月19日          │102 年11月1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4825號   │102 年度偵字第24825號   │102 年度偵字第2482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    │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    │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12月22日          │104 年12月22日          │104 年12月2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1 月25日          │105 年1 月25日          │105 年1 月25日          │
├──┴─────┼────────────┼────────────┼────────────┤
│備           註 │                        │                        │                        │
│                │                        │                        │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傷害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9日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查 │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4825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易字第1225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12月22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1 月25日          │                        │                        │
├──┴─────┼────────────┼────────────┼────────────┤
│備           註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