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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佳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佳偉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 月1 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為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稽,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至100 年1 月初│100年1月11日          │100年1月17日          │
│        │間之某日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100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100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
│  │    │、第19021號、第21096號│、第19021號、第21096號│、第19021號、第21096號│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846 號  │100 年度訴字第846 號  │100 年度訴字第846 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846號   │100 年度訴字第846號   │100 年度訴字第846號   │
│判├──┼───────────┼───────────┼───────────┤
│決│確定│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5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5月4日           │100 年5 月12日至同年月│100年4月10日          │
│        │                      │13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100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101 年度偵字第14288 號│
│  │    │、第19021 號、第21096 │、第19021 號、第21096 │                      │
│  │    │號                    │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
│事│    │                      │                      │                      │
│實├──┼───────────┼───────────┼───────────┤
│審│判決│101年9月25日          │101年9月25日          │102年12月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768 號│
│判│    │                      │                      │                      │
│決├──┼───────────┼───────────┼───────────┤
│  │確定│101年10月21日         │101年10月21日         │103年3月13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5年。                                                        │
└────┴───────────────────────────────────┘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侵占           │                      │                      │
├────┼───────────┼───────────┼───────────┤
│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                      │                      │
│宣 告 刑│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銀行300 元即新臺幣90│                      │                      │
│        │0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94年12月30日          │                      │                      │
│        │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436 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187 號│                      │                      │
│事├──┼───────────┼───────────┼───────────┤
│實│判決│105年3月28日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187 號│                      │                      │
│判├──┼───────────┼───────────┼───────────┤
│決│確定│105年4月18日          │                      │                      │
│  │日期│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9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