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靖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靖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 年11月,於民國102 年2 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復於105 年2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 年度簡字第2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9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7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3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竹簡字第5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②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與③、④接續執行(共5 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2 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 月3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7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