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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靖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靖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 年11月,於民國102 年2 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復於105 年2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 年度簡字第2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9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7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3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竹簡字第5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②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與③、④接續執行(共5 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2 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 月3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7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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