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思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思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於民國104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1 月11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⑤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⑥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②、③、⑤案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1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④、⑥案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1 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5441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4 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2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