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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官怡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心恬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行動電話外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心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行動電話外殼1 個,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記之商標圖樣,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又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定有明文,復以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其立法理由略以:104 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職是,關於本案之沒收,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檢察官於106 年2 月15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證。又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行動電話外殼1 個,未經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附件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偵字第1890號卷第9 至13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核屬專科且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2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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