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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潘曉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志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與參加法治教育8 場次,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105 年12月4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3 月9 日以106 年度壢原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6 年4 月11日判決確定。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卻於緩刑期間內旋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胡志平前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8 月24日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與參加法治教育8場次,並於105 年9 月19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105 年12月4 日上午11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因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6年3 月9 日以106 年度壢原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6 年4 月11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105 年度原訴字第9 號、106 年度壢原簡字第2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3 月之宣告確定,已堪認定。受刑人前已因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期徒刑及緩刑宣告,卻仍於緩刑期間內之105 年12月4 日上午11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雖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為不同之犯罪型態,然法院宣告緩刑之目的,乃給予案件受刑人一個機會,得以擺脫先前接觸毒品之不當影響,惟受刑人仍持續接觸並施用第二級毒品,益徵其依舊深陷毒品環境,而有與社會暫時隔絕之必要,以昭遠離不良毒品之生活。綜上,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受緩刑之宣告後,本應於緩刑期內謹言慎行,詎其竟於緩刑期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案件,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顯見受刑人仍無法遠離毒品,並未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而知所警惕反省,並審酌其侵害法益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以及其反社會性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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