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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茂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茂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3 年6 月,合計6 年8 月,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9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確定。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上開㈠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㈡於101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19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3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2 年1 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 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1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1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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