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彥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0月5 日,而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4 年8 月15日,係在105 年10月5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彥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 日。 │1 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8日 │104 年10月30日 │104 年11月13日上午7 時││ │ │ │52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 │ │ │0小時內某時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4828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5407號│├──┼─────┼───────────┼───────────┼───────────┤│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450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3日 │105年7月13日 │105年7月13日 │├──┼─────┼───────────┼───────────┼───────────┤│ 確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5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決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1-5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 日。 │1 日。 │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4日 │105年1月26日 │104年8月15日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81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653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3936號│├──┼─────┼───────────┼───────────┼───────────┤│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928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104 年度桃簡字第2090號││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3日 │105年7月13日 │105年6月14日 │├──┼─────┼───────────┼───────────┼───────────┤│ 確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 案 號 │105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105 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考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