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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7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仁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仁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仁邦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56 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確係其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另附表編號2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7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編號3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85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等情,有卷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依上述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更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原確定判決,除主刑經更定後有變更外,其餘部分並不因之動搖(最高法院69年度第12次、73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以裁定更定其刑時,相關法規所指裁判確定之日,仍指原裁判確定之日,但其刑則以裁定所更定者為準。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521號裁定將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 月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 月,惟其判決確定日期仍為原判決確定之日即105 年1 月22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1罪)           │竊盜(6罪)           │竊盜(3罪)           │
│                │                      │                      │搶奪(1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本院以10│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7 月(竊盜罪)│
│                │5 年度聲字第2521號裁定│有期徒刑8月。         │。                    │
│                │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 月(2 罪,分│
│                │                      │有期徒刑10月(2罪)。 │別為竊盜罪及搶奪罪)。│
│                │                      │                      │有期徒刑9 月(竊盜罪)│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9.20              │103.12.25             │103.12.8(竊盜罪)    │
│                │                      │104.1.7               │104.2.20(竊盜罪)    │
│                │                      │104.1.28              │104.4.19(竊盜罪)    │
│                │                      │104.2.6(3次)        │104.4.20(搶奪罪)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13770 號│104 年度偵字第9349、17│104 年度偵字第11279 號│
│    │          │                      │121 、21774 、23951號 │,104 年度偵緝字第913 │
│    │          │                      │                      │號                    │
├──┼─────┼───────────┼───────────┼───────────┤
│ 最 │ 法    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 │104年度易字第1764號   │104年度訴字第85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12.16             │105.5.20              │106.5.4               │
├──┼─────┼───────────┼───────────┼───────────┤
│ 確 │ 法    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 │104年度易字第1764號   │104年度訴字第857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1.22              │105.6.24              │106.6.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7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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