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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4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暐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浩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1至2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1至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就附表所示編號1 至10、編號11至24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暐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 、8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11559 號」,應予補充更正為「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11559 號、第11663 號」),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 105年5 月16日,而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6 至7 、9 至10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 至3 、5 、8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存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內部界限之拘束,就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 、8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4 、6 至7 、9 至10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說明,自均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5 年12月12日,而如附表編號14至2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該日以前;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2、14至15、20、2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3、16至19、21至22、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前揭調查表1 紙存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內部界限之拘束,就附表編號11至2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16至19、21至22、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1至12、14至15、20、2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說明,自均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4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