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3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風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風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風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風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5 年12月20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27日          │105 年7 月2 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984 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359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37號  │105 年度壢原簡字第80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1月21日          │106 年1 月5 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12月20日          │106 年6 月23日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3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