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俊吉
- 被告
- 古碧雲
- 被告
- 劉家豪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政杰律師
- 被告
- 陳彩紋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仲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1
2 號、106 年度偵字第3423號、106 年度偵字第642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龔俊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古碧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劉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彩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㈠、緣劉家豪、陳彩紋係男女朋友關係;龔俊吉、古碧雲、劉家豪、陳彩紋等4 人分別從民國105 年10月初某日(劉家豪、陳彩紋)、同年10月30日(古碧雲)、同年11月18日(龔俊吉)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小陳(LINE暱稱:summer),以下稱小陳」或「阿東(LINE暱稱:東南西北),以下稱阿東」之成年人數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該詐騙集團係先由該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實施詐欺行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渠等指示匯款或轉帳到指定帳戶後,再由「小陳」或「阿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到龔俊吉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IEMI:000000000000000 ),再指示龔俊吉前往指定地點如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之「家樂福」大賣場內,要龔俊吉從特定的置物櫃內取得詐騙人頭帳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存摺、提款卡等物後,龔俊吉再依「小陳」或「阿東」指示隨機在ATM 提領現金,扣除龔俊吉應分得部分後之剩餘詐騙款項交回該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龔俊吉遂依「小陳」或「阿東」指示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全國」加油站廁所內等候,「小陳」或「阿東」再以LINE通訊軟體撥打到古碧雲之0000000000號,通知古碧雲到龔俊吉所藏身之廁所外,俟古碧雲抵達後,旋即以暗號「你在大便喔,怎麼這麼久,我有事要先走了喔」敲門,龔俊吉再隔著廁所門轉交款項(未面對面)給古碧雲,並向「小陳」或「阿東」回報;古碧雲再依「阿東」於通訊軟體LINE指示,將收取之款項扣除渠應分得部分後,攜往「阿東」指定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或269 號之「全國」加油站,以相同手法轉交款項予劉家豪或陳彩紋,並向「阿東」回報。「阿東」再以微信通訊軟體(暱稱「阿東」)撥打給劉家豪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暱稱「台北州劉家豪民政府」、微信暱稱「智禮恩」、或「gmail 來收穫」)、陳彩紋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IEMI:000000000000000/01),指示劉家豪與陳彩紋前往上開地點取款,劉家豪與陳彩紋以匯款到「阿東」指定之「盧家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盧家惟部分,另案偵辦)」或其他帳戶之方式,將詐騙所得匯款給所屬詐騙集團。
㈡、以上開方式所為之詐騙行為:龔俊吉、古碧雲、劉家豪、陳彩紋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人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因而各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地點,依指示匯款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後,旋即各遭提領一空。
二、查獲經過:嗣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三隊、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5 年11月29日12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0 號,當場查獲龔俊吉自該7-11便利商店ATM 以人頭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2 萬8,000 元,並查扣渣打銀行提款卡2 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SONY智慧型黑色手機1 支〈門號為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等物。復於龔俊吉所使用之269-NTS 號普通重型機車內查扣林偉殷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照影本、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之提款卡、存摺、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存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提款卡、存摺各1 張;賴麗如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提款卡、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存摺各1 張;劉宗福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 張、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1 本、印章1 顆;羅郁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 張、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1 本。復經龔俊吉自願同意受搜索後,於龔俊吉位於桃園市○鎮區○○街00巷0 號住處,查扣曾炤寧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 張、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2 張、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2 張、健保卡影本1 張;黃晨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汽車駕照影本各1 張;陳鈞傑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 張;蔡佳靜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照影本、工作證明、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各1張;王銘翔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照影本、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存摺影本、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存摺影本各1 張;戶名不詳存摺影本內頁10張等物。嗣因龔俊吉坦承上情,並配合提領陸續匯入之款項13萬6,900 元後,再由龔俊吉於105 年11月29日23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全國加油站,依上開方式佯裝交付詐騙所得款項予古碧雲時,當場逮捕古碧雲,並查扣三星行動電話1 支(門號為0000000000)。古碧雲復於105 年11月30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全國加油站,依上開方式佯裝交付詐騙所得款項予劉家豪(由陳彩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搭載前來)時,當場逮捕劉家豪,循線查悉上情。
三、妨害公務部分:
㈠、詎劉家豪為避免遭逮捕,明知刑事警察局偵查正林建全等人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之犯意,反抗逮捕,致林建全受有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挫擦傷等傷害,然仍遭當場逮捕,並查扣古碧雲交付紙袋1 封、700 元、行動電話1 支等物。
㈡、陳彩紋見狀,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犯意,駕駛甲車朝中壢分局員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偵防車衝撞,致使該偵防車前保險桿凹陷、大燈毀損後逃逸。中壢分局員警旋鳴警笛、開警示燈追捕。陳彩紋於駕車逃逸期間,於105年11月30日凌晨零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自撞停放於路邊之洪嘉雄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左側及左前輪(含輪框、輪胎)不堪使用、林進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左側,致不堪使用、林崇祺住處之大門鐵門、牆壁壁磚,致令不堪使用後(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方停下,旋為中壢分局員警當場逮捕並查扣三星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01,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HTC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1支、中國信託提款卡(有摺、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提款卡(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提款卡(0000000000000)、電話卡087C018249、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合作金庫明細單1張、現金4萬3,200元、2萬3,000元、4,100 元、穩定貨幣契約2 張、ACER筆記型電腦1 台(MODELNO .N15Q1 )、TOYOTA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1 輛等物,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莊俊賢、翁郁凰、鄭灯男、徐子翔、鄧文奕、林呈勳、鄭榮仁、鄭琍蓉、余恒、許惠雯,楊筱玉、林彥如、童艾雯、謝如雯、莊郁萱訴由桃園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吳佳叡、鍾佳容、王智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龔俊吉、古碧雲、劉家豪、陳彩紋(下稱被告4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4 人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事實業據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與附表壹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49 頁至第151 頁、第156 頁至第157 頁、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第179 頁至第181 頁、第187 頁至第189 頁、第196 頁至第198 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7 頁至第210頁、第213 頁至第216 頁、第220 頁至第223 頁、第225 頁至第227 頁、第230 頁至第233 頁、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一第47頁正反面、第51頁至第52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64頁至第65頁、第69頁正反面、第72頁至第73頁反面、第76頁正反面、第141 頁至第142 頁、第145頁至第146 頁、第150 頁至第151 頁),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中壢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we chat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封面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29張、0488-YP 汽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照片41張、職務報告、龔俊吉提款一覽表、現場照片11張、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謝瑞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影本、莊俊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影本、翁郁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鄭灯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志全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電子發票、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北桃分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徐子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下美崙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原警示帳戶資料、鄧文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呈勳報案紀錄、匯款單、鄭榮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鄭琍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余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許惠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峴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帳戶交易明細、羅郁婷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15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18362號函暨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楊筱玉之內政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成功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林彥如之內政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童艾雯之內政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電子序時帳作業、周欲仙之內政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蔡樵堙之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分行台幣帳戶存簿、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謝如雯之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莊郁萱之內政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觀音分行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簿封面影本、洪箐憶之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盧家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7911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明細、陳鈞傑之警示帳戶資料、帳戶個資檢視、吳佳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鍾佳容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幣活存明細詳細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帳戶明細、王智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69 -NTS 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龔俊吉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暨翻拍照片4 張、0000000 詐欺車手269-NTS 行徑路線圖、詐騙帳戶、提款紀錄明細、刑事警察大隊105 年12月4 日偵查報告及通訊監察譯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宅急便配送聯、龔俊吉提款一覽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6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14812 號函暨羅郁婷之帳戶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70028466號函暨王銘翔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提之蔡佳靜申登人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7 月18日中業執字第1070021854號函暨曾炤寧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7 年7 月19日彰營字第1071800334號函暨陳鈞傑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107 年7 月25日合金東三重字第1070003095號函暨王銘翔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9頁至第63頁、第74頁至第79頁、第94頁至第97頁、第98頁至第111 頁、第125 頁至第130 頁、第134頁至第135 頁、第143 頁、第152 頁至第155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第164 頁至第171 頁、第176 頁至第177 頁、第182 頁至第186 頁、第190 頁至第195 頁、第199 頁至第201 頁、第204 頁至第206 頁、第211 頁至第212 頁、第217 頁至第219 頁、第224 頁、第228 頁至第229 頁、第234頁至第239 頁;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三,第12頁正反面、第18頁、第24頁、第30頁至第31頁反面、第37頁正反面、第43頁、第49頁、第55頁、第61頁、第67頁、第73頁、第79頁、第85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第94頁;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一第19頁至第25頁、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第46頁、第48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3頁、第54頁、第58頁、第60頁、第63頁、第66頁至第67頁反面、第68頁、第70頁、第71頁、第74頁正反面、第75頁、第77頁、第90頁至第102 頁、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反面、第147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62 頁;106 年度偵字第6420號卷,第38頁;105 年度聲拘字第420 號卷第2 頁至第11頁、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本院卷一第45頁至第59頁、本院卷二第100 頁至第101 頁反面、第109 頁至第131 頁),並有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稽,足見被告4 人之審理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4 人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劉家豪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家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與林建全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見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二,第52頁至第57頁)互核相符,另有偵查正林建全職務報告(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34 頁至第135 頁)、新國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36 頁);偵查佐吳府叡職務報告(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二,第76頁正反面)與監視器翻拍照片58張(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二,第77頁至第91頁反面)、本院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9頁至第33頁)等附卷可查,被告劉家豪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陳彩紋所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彩紋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與證人即告訴人洪嘉雄、林進財與林崇祺(見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二,第52頁至第57頁)等證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41 頁至第142 頁)、肇事現場照片10張(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44 頁至第148 頁);偵查佐吳府叡職務報告與監視器翻拍照片58張(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二,第76頁至第91頁反面);洪嘉雄庭呈陳估價單3 張與車損照片10張(見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二,第62頁至第74頁);林崇祺庭呈陳財損照片5張、估價單1 張、維修收據1 張(見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林進財庭陳估價單2 張,車損照片9 張(見106 年度偵字第1212號卷二,第79頁至第85頁)、本院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9頁至第33頁)存卷可參,被告陳彩紋所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4 人於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劉家豪於事實欄三、㈠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陳彩紋就事實欄三、㈡部分,係犯刑法第138 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與同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行罪等罪。被告4 人及「小陳」、「阿東」等人就前揭犯罪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彩紋就上開事實欄三、㈡所犯2 罪,係以一駕車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斷。被告4 人就附表一編號13、16、23之犯行,因均係對同一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且犯意同一,時空密接,應論以接續犯。被告龔俊吉、古碧雲就如附表一所示對告訴人及被害人24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乃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劉家豪就如附表一所示對告訴人及被害人24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陳彩紋就如附表一所示對告訴人及被害人24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亦犯意各別,行為分殊,請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4 人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騙取他人財物,所為應予嚴懲;惟考量被告4 人分別與附表七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並履行附表七已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之程度及被告龔俊吉大學肄業,案發當時無業;被告古碧雲高中肄業,案發當時無業;被告劉家豪高中畢業,案發當時從事仲介工作;被告陳彩紋二專肄業,案發當時於麵店工作等被告4 人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妨害公務執行罪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定其應執行刑。辯護人固為被告劉家豪、陳彩紋辯稱:被告劉家豪、陳彩紋已盡力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擔任之詐欺集團角色尚非核心僅係轉交詐欺金錢,犯罪情節輕微,且事後已經悔悟,請從輕量刑並予緩刑等語。惟按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判決參照)。另究竟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查被告陳彩紋因共同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11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已不符合緩刑要件,又被告劉家豪雖符合法定緩刑要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已坦承犯行,然被告劉家豪為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從事詐騙之犯罪,受詐騙人數高達24人,危害社會治安非輕,犯罪情節非屬輕微,難認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是本院認不宜併予宣告緩刑。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且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被告龔俊吉於警詢中所述我加入詐欺集團後所獲得之金額大約2 萬元左右,但他們通常隔天會再叫我先代墊幾千元匯款給誰,所以我實際上拿到的所有報酬可能只有1 千至2 千元左右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6頁);又被告古碧雲於警詢中自承:至今只拿到3 萬元左右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72頁);被告劉家豪於警詢中自承:我於105 年10月初開始。大約15次左右。每次1 千元,所以大約1萬5 千元獲利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86頁);被告陳彩紋於警詢中自承:我自己前往收取兩次,共獲得2 千元之報酬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7412號卷一第120 頁),由上可知被告4 人均非全額收受犯罪所得之人,其等依前開認定僅係轉交詐騙所得之車手,且所獲之報酬據其等所述僅係部分酬庸,是依上開被告4 人所述,被告龔俊吉、古碧雲、劉家豪、陳彩紋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 千元(依照罪疑惟輕之法理,以最低可認定之金額認定)、3 萬元、1 萬5千元、2 千元,又被告4 人已實際因和解給付予被害人之金額如附表七所示,足認被告龔俊吉、劉家豪、陳彩紋等已支付與同案共犯詐得部分金額,而被告龔俊吉、劉家豪、陳彩紋既已給付超過其等犯罪所得之和解金,如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對被告龔俊吉、劉家豪、陳彩紋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龔俊吉、劉家豪、陳彩紋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古碧雲犯罪所得為3 萬元,又其僅給付和解金額3850元,是其保有犯罪所得之部分為26150 元,依法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物部分: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龔俊吉為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至7 之物係被告龔俊吉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古碧雲為警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之物係被告古碧雲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劉家豪為警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2 、附表五編號9 之物係被告劉家豪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陳彩紋為警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 之物係被告陳彩紋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上開扣案物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之。又附表二編號1 之部分係本案犯罪所得,且為被告龔俊吉所實際處分權限,此權限亦尚未移轉至其他共犯,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沒收之。其餘附表二編號2 、3 、8 至35所示之物均非被告龔俊吉所有之物,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經由所有人掛失或申請補發,亦將失其功能,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均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3 、附表五編號1 至7 及編號10至12之物查無與本案相關之證據,是認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在主觀要件上,本法雖未明文限制故意犯或過失犯,但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另在客觀要件上,應區分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此類物品又稱為關聯客體,該關聯客體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故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方得為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彩紋於事實欄三㈡所示時、地,為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犯行時所駕駛之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車輛,雖為被告陳彩紋所有,惟被告陳彩紋上開所駕駛之汽車為構成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之事實前提,僅屬該罪之關聯客體,而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用,依上揭法律意旨,即非屬供犯罪所用而得行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家豪與陳彩紋於接到「阿東」通知後,分別於附表六(原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間,依「阿東」指示,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或269 號之「全國」加油站,收取被告古碧雲所交付之附表六所示款項後,扣除劉家豪與陳彩紋應分配之不法利益(每次取款1,000 元)後,再匯款到「阿東」指定之帳戶。該詐騙集團因此詐得共173 萬4000元。因認被告劉家豪與陳彩紋、古碧雲就此部分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嫌。
㈡、惟此部分事實僅有被告劉家豪坦承係由「阿東」以通訊軟體通之後前往上開地址取款,且有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可佐,然無被害人任何指證,究竟詐騙集團行為方式如何,是否附表六所示之款項係詐欺而得或另有原因取得,此均關係乎是否成立詐欺取財,惟僅依卷內上開事證尚不明朗,自不能以推測方法遽作認定。惟此部分事實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部分經公訴檢察官論以有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135 條第1 項、第13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35條、第13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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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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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俊賢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北市南港區│8,000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LI│月20日11│興中路12 巷2│ │000000000 │
│ │ │NE暱稱「亮晶晶」│時27分許│號 │ │ │
│ │ │)於拍賣網站「蝦│ │ │ │ │
│ │ │皮拍賣」刊登拍賣│ │ │ │ │
│ │ │CASIO 牌TR-70 白│ │ │ │ │
│ │ │色相機之訊息,致│ │ │ │ │
│ │ │使莊俊賢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地以AT│ │ │ │ │
│ │ │M 轉帳方式,將8,│ │ │ │ │
│ │ │000 元匯入右列王│ │ │ │ │
│ │ │銘翔之人頭帳戶內│ │ │ │ │
│ │ │,由龔俊吉提領後│ │ │ │ │
│ │ │轉交古碧雲,再轉│ │ │ │ │
│ │ │交劉家豪、陳彩紋│ │ │ │ │
│ │ │後,匯予上游詐騙│ │ │ │ │
│ │ │集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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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翁郁凰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高雄市苓雅區│7,600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0日上│新光路64號之│ │000000000 │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11時33│7-11統一超商│ │ │
│ │ │」刊登拍賣小綠無│分許 │內 │ │ │
│ │ │線除蟎吸塵器之訊│ │ │ │ │
│ │ │息,致使翁郁凰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地以ATM 轉帳方式│ │ │ │ │
│ │ │,將7,600 元匯入│ │ │ │ │
│ │ │右列王銘翔之人頭│ │ │ │ │
│ │ │帳戶內,由龔俊吉│ │ │ │ │
│ │ │提領後轉交古碧雲│ │ │ │ │
│ │ │,再轉交劉家豪、│ │ │ │ │
│ │ │陳彩紋後,匯予上│ │ │ │ │
│ │ │游詐騙集團。 │ │ │ │ │
├──┼────┼────────┼────┼──────┼──────┼───────┤
│3 │謝瑞家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中市西屯區│8,000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LI│月20日下│工業區一路58│ │000000000 │
│ │ │NE暱稱「亮晶晶」│午12時44│之1號之7-11 │ │ │
│ │ │)於拍賣網站「CA│分許 │統一超商內 │ │ │
│ │ │ROUSELL 」刊登拍│ │ │ │ │
│ │ │賣IPHONE6 手機之│ │ │ │ │
│ │ │訊息,致使謝瑞家│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地以ATM 轉帳方│ │ │ │ │
│ │ │式,將8,000 元匯│ │ │ │ │
│ │ │入右列王銘翔之人│ │ │ │ │
│ │ │頭帳戶內,由龔俊│ │ │ │ │
│ │ │吉提領後轉交古碧│ │ │ │ │
│ │ │雲,再轉交劉家豪│ │ │ │ │
│ │ │、陳彩紋後,匯予│ │ │ │ │
│ │ │上游詐騙集團。 │ │ │ │ │
├──┼────┼────────┼────┼──────┼──────┼───────┤
│4 │鄭灯男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北市中正區│1萬5,988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0日下│北平西路3 號│ │000000000 │
│ │ │為網路賣家「SHOP│午6 時29│微風台鐵台北│ │ │
│ │ │PING99」與銀行行│分許 │車站內 │ │ │
│ │ │員,假藉誤設定分│(起訴書│ │ │ │
│ │ │期付款須至ATM取 │誤載為10│ │ │ │
│ │ │消,致使鄭灯男陷│5 年11月│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20日18時│ │ │ │
│ │ │地以ATM 轉帳方式│許) │ │ │ │
│ │ │,將1 萬5,988 元│ │ │ │ │
│ │ │匯入右列王銘翔之│ │ │ │ │
│ │ │人頭帳戶內,由龔│ │ │ │ │
│ │ │俊吉提領後轉交古│ │ │ │ │
│ │ │碧雲,再轉交劉家│ │ │ │ │
│ │ │豪、陳彩紋後,匯│ │ │ │ │
│ │ │予上游詐騙集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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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志全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桃園市蘆竹區│2 萬9,985 元│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0日下│中興路205 巷│ │000000000 │
│ │ │拍賣網站「蝦皮拍│午7 時27│45弄45號 │ │ │
│ │ │賣」網路賣家「SH│分許 │ │ │ │
│ │ │OPPING99」與銀行│(起訴書│ │ │ │
│ │ │行員,假藉操作錯│誤載為10│ │ │ │
│ │ │誤需至ATM 修正,│5 年11月│ │ │ │
│ │ │致使陳志全陷於錯│20日18時│ │ │ │
│ │ │誤,於右列時地以│30分許)│ │ │ │
│ │ │跨行存款方式,將│ │ │ │ │
│ │ │2 萬9,985 元匯入│ │ │ │ │
│ │ │右列王銘翔之人頭│ │ │ │ │
│ │ │帳戶內,由龔俊吉│ │ │ │ │
│ │ │提領後轉交古碧雲│ │ │ │ │
│ │ │,再轉交劉家豪、│ │ │ │ │
│ │ │陳彩紋後,匯予上│ │ │ │ │
│ │ │游詐騙集團。 │ │ │ │ │
├──┼────┼────────┼────┼──────┼──────┼───────┤
│6 │鄧文奕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新北市板橋區│2萬2,985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0日下│中正路176 號│ │000000000 │
│ │ │「奈德科技」之人│午7 時51│之台新銀行內│ │ │
│ │ │員,假藉設定錯誤│分許 │ │ │ │
│ │ │需至ATM 修正,致│ │ │ │ │
│ │ │使鄧文奕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地以跨│ │ │ │ │
│ │ │行存款方式,將2 │ │ │ │ │
│ │ │萬2,985 元匯入右│ │ │ │ │
│ │ │列王銘翔之人頭帳│ │ │ │ │
│ │ │戶內,由龔俊吉提│ │ │ │ │
│ │ │領後轉交古碧雲,│ │ │ │ │
│ │ │再轉交劉家豪、陳│ │ │ │ │
│ │ │彩紋後,匯予上游│ │ │ │ │
│ │ │詐騙集團。 │ │ │ │ │
├──┼────┼────────┼────┼──────┼──────┼───────┤
│7 │徐子翔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花蓮縣花蓮市│2萬8,985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0日下│民權路132 號│ │0000000 │
│ │ │「蘇菲亞情趣用品│午8 時16│「下美崙郵局│ │ │
│ │ │網站」之人員,假│分許 │」 │ │ │
│ │ │藉設定錯誤需至AT│(起訴書│ │ │ │
│ │ │M修正,致使徐子 │誤載為 │ │ │ │
│ │ │翔陷於錯誤,於右│105 年11│ │ │ │
│ │ │列時地以ATM 轉帳│月20日19│ │ │ │
│ │ │方式,將2 萬8,98│時5 分許│ │ │ │
│ │ │5 元匯入右列王銘│) │ │ │ │
│ │ │翔之人頭帳戶內,│ │ │ │ │
│ │ │由龔俊吉提領後轉│ │ │ │ │
│ │ │交古碧雲,再轉交│ │ │ │ │
│ │ │劉家豪、陳彩紋後│ │ │ │ │
│ │ │,匯予上游詐騙集│ │ │ │ │
│ │ │團。 │ │ │ │ │
├──┼────┼────────┼────┼──────┼──────┼───────┤
│8 │鄭榮仁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北市內湖區│2萬9,980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0日下│康樂街16號 │ │0000000 │
│ │ │「臺北市刑大」之│午8 時25│ │ │ │
│ │ │人員,假藉鄭榮仁│分許 │ │ │ │
│ │ │遭詐騙需至ATM 匯│ │ │ │ │
│ │ │款,致使鄭榮仁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地,將2 萬9,980 │ │ │ │ │
│ │ │元匯入右列王銘翔│ │ │ │ │
│ │ │之人頭帳戶內,由│ │ │ │ │
│ │ │龔俊吉提領後轉交│ │ │ │ │
│ │ │古碧雲,再轉交劉│ │ │ │ │
│ │ │家豪、陳彩紋後,│ │ │ │ │
│ │ │匯予上游詐騙集團│ │ │ │ │
│ │ │。 │ │ │ │ │
├──┼────┼────────┼────┼──────┼──────┼───────┤
│9 │林呈勳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桃園市桃園區│1萬616元 │王銘翔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0日下│中平路161 號│ │0000000 │
│ │ │拍賣網站「SHOPPI│午8 時28│之7-11統一超│ │ │
│ │ │NG99」(起訴書誤│分許 │商內 │ │ │
│ │ │載為蝦皮拍賣)之│(起訴書│ │ │ │
│ │ │人員,假藉設定錯│誤載為10│ │ │ │
│ │ │誤需至ATM 修正,│5 年11月│ │ │ │
│ │ │致使林呈勳陷於錯│20日20時│ │ │ │
│ │ │誤,於右列時地以│10分許)│ │ │ │
│ │ │AT M轉帳方式,將│ │ │ │ │
│ │ │1 萬0,616 元匯入│ │ │ │ │
│ │ │右列王銘翔之人頭│ │ │ │ │
│ │ │帳戶內,由龔俊吉│ │ │ │ │
│ │ │提領後轉交古碧雲│ │ │ │ │
│ │ │,再轉交劉家豪、│ │ │ │ │
│ │ │陳彩紋後,匯予上│ │ │ │ │
│ │ │游詐騙集團。 │ │ │ │ │
├──┼────┼────────┼────┼──────┼──────┼───────┤
│10 │鍾佳容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桃園市龜山區│1萬5,000元 │陳鈞傑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4日上│光明街227 號│ │000000000 │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11時44│內 │ │ │
│ │ │」刊登拍賣手機之│分許 │ │ │ │
│ │ │訊息,並以LINE暱│ │ │ │ │
│ │ │稱「亮晶晶」與鍾│ │ │ │ │
│ │ │佳容聯絡,致使鍾│ │ │ │ │
│ │ │佳容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地以網路銀│ │ │ │ │
│ │ │行匯款方式,將1 │ │ │ │ │
│ │ │萬5,000 元匯入右│ │ │ │ │
│ │ │列陳鈞傑之人頭帳│ │ │ │ │
│ │ │戶內,由龔俊吉提│ │ │ │ │
│ │ │領後轉交古碧雲,│ │ │ │ │
│ │ │再轉交劉家豪、陳│ │ │ │ │
│ │ │彩紋後,匯予上游│ │ │ │ │
│ │ │詐騙集團。 │ │ │ │ │
├──┼────┼────────┼────┼──────┼──────┼───────┤
│11 │吳佳叡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高雄市苓雅區│1萬元 │陳鈞傑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4日下│和平一路100 │ │000000000 │
│ │ │賣網站「旋轉拍賣│午1 時20│號7-11統一超│ │ │
│ │ │」,以帳號「eric│分許 │商內 │ │ │
│ │ │0521」刊登拍賣手│ │ │ │ │
│ │ │機之訊息,致使吳│ │ │ │ │
│ │ │佳叡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地以ATM 轉│ │ │ │ │
│ │ │帳方式,將1 萬元│ │ │ │ │
│ │ │匯入右列陳鈞傑之│ │ │ │ │
│ │ │人頭帳戶內,由龔│ │ │ │ │
│ │ │俊吉提領後轉交古│ │ │ │ │
│ │ │碧雲,再轉交劉家│ │ │ │ │
│ │ │豪、陳彩紋後,匯│ │ │ │ │
│ │ │予上游詐騙集團。│ │ │ │ │
├──┼────┼────────┼────┼──────┼──────┼───────┤
│12 │王智瑩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桃園市平鎮區│7,210 元 │陳鈞傑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4日下│中豐路山頂段│ │000000000 │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5 時19│358號「陸軍 │ │ │
│ │ │」賣家帳號「@te4│分許 │通信電子資訊│ │ │
│ │ │2w」化名「謝慧萍│ │學校」內 │ │ │
│ │ │」、刊登拍賣訊息│ │ │ │ │
│ │ │,致使王智瑩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地│ │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 │ │ │ │
│ │ │將7,210 元匯入右│ │ │ │ │
│ │ │列陳鈞傑之人頭帳│ │ │ │ │
│ │ │戶內,由龔俊吉提│ │ │ │ │
│ │ │領後轉交古碧雲,│ │ │ │ │
│ │ │再轉交劉家豪、陳│ │ │ │ │
│ │ │彩紋後,匯予上游│ │ │ │ │
│ │ │詐騙集團。 │ │ │ │ │
├──┼────┼────────┼────┼──────┼──────┼───────┤
│13 │鄭琍蓉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南市中西區│2萬9,985元 │蔡佳靜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4日下│中山路88號台│ │000000000 │
│ │ │拍賣網站「SHOPPI│午8 時30│新銀行內 │ │ │
│ │ │NG99」(起訴書誤│分許 │ │ │ │
│ │ │載為蝦皮拍賣)之├────┼──────┼──────┼───────┤
│ │ │人員,假藉設定錯│105 年11│臺南市中西區│2萬9,985元 │蔡佳靜000-0000│
│ │ │誤需至ATM 修正,│月24日下│中山路88號台│ │000000000 │
│ │ │致使鄭琍蓉陷於錯│午8 時33│新銀行內 │ │ │
│ │ │誤,分別於右列時│分許 │ │ │ │
│ │ │地以ATM 轉帳方式├────┼──────┼──────┼───────┤
│ │ │,分別將右列金額│105 年11│臺南市中西區│2萬9,985元 │蔡佳靜000-0000│
│ │ │共11萬9,940 元匯│月24日下│中山路88號台│ │000000000 │
│ │ │入右列蔡佳靜之人│午8 時36│新銀行內 │ │ │
│ │ │頭帳戶內,由龔俊│分許 │ │ │ │
│ │ │吉提領後轉交古碧├────┼──────┼──────┼───────┤
│ │ │雲,再轉交劉家豪│105 年11│臺南市中西區│2萬9,985元 │蔡佳靜000-0000│
│ │ │、陳彩紋後,匯予│月24日下│民族路二段 │ │000000000 │
│ │ │上游詐騙集團。 │午8 時56│76-13號統一│ │ │
│ │ │ │分許 │超商內 │ │ │
├──┼────┼────────┼────┼──────┼──────┼───────┤
│14 │余恒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高雄市鳳山區│1萬2,000元 │曾炤寧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6日下│信義街19巷27│ │00000000 │
│ │ │賣網站「旋轉拍賣│午12時45│號 │ │ │
│ │ │」刊登拍賣手機之│分許 │ │ │ │
│ │ │訊息,致使余恒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地以網路轉帳匯款│ │ │ │ │
│ │ │方式,將1 萬2,00│ │ │ │ │
│ │ │0 元匯入右列曾炤│ │ │ │ │
│ │ │寧之人頭帳戶內,│ │ │ │ │
│ │ │由龔俊吉提領後轉│ │ │ │ │
│ │ │交古碧雲,再轉交│ │ │ │ │
│ │ │劉家豪、陳彩紋後│ │ │ │ │
│ │ │,匯予上游詐騙集│ │ │ │ │
│ │ │團。 │ │ │ │ │
├──┼────┼────────┼────┼──────┼──────┼───────┤
│15 │許惠雯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中市后里區│2萬5,000元 │曾炤寧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6日下│三豐路473 之│ │00000000 │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2時許 │5號 之7-11統│ │ │
│ │ │」刊登拍賣家電商│ │一超商內 │ │ │
│ │ │品之訊息,致使許│ │ │ │ │
│ │ │惠雯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地以ATM 轉│ │ │ │ │
│ │ │帳方式,將2 萬5,│ │ │ │ │
│ │ │000 元匯入右列曾│ │ │ │ │
│ │ │炤寧之人頭帳戶內│ │ │ │ │
│ │ │,由龔俊吉提領後│ │ │ │ │
│ │ │轉交古碧雲,再轉│ │ │ │ │
│ │ │交劉家豪、陳彩紋│ │ │ │ │
│ │ │後,匯予上游詐騙│ │ │ │ │
│ │ │集團。 │ │ │ │ │
├──┼────┼────────┼────┼──────┼──────┼───────┤
│16 │林峴伍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南市東區崇│1元 │曾炤寧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6日下│善東路7 號4 │ │00000000 │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3 時36│樓 │ │ │
│ │ │」刊登拍賣OPPO手│分許 │ │ │ │
│ │ │機之訊息,致使林│(起訴書│ │ │ │
│ │ │峴伍陷於錯誤,分│誤載為 │ │ │ │
│ │ │別於右列時地,分│105 年11│ │ │ │
│ │ │別將右列金額共2 │月26日22│ │ │ │
│ │ │萬8, 244元匯入右│時30分許│ │ │ │
│ │ │列曾炤寧之人頭帳│) │ │ │ │
│ │ │戶內,由龔俊吉提├────┼──────┼──────┼───────┤
│ │ │領後轉交古碧雲,│105 年11│臺南市東區崇│1萬9,120元 │曾炤寧000-0000│
│ │ │再轉交劉家豪、陳│月26日下│善東路7 號4 │ │00000000 │
│ │ │彩紋後,匯予上游│午3 時48│樓 │ │ │
│ │ │詐騙集團。 │分許 │ │ │ │
│ │ │ ├────┼──────┼──────┼───────┤
│ │ │ │105 年11│臺南市東區崇│9,123元 │曾炤寧000-0000│
│ │ │ │月26日下│善東路7 號4 │ │00000000 │
│ │ │ │午3 時57│樓 │ │ │
│ │ │ │分許 │ │ │ │
├──┼────┼────────┼────┼──────┼──────┼───────┤
│17 │林彥如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新北市新莊區│8,000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9日下│中平路81 巷2│ │0000000000(起│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12時39│號7-11統一超│ │訴書誤載為052 │
│ │ │」以暱稱「X54987│分許 │商 │ │-0000000000000│
│ │ │2」刊登拍賣相機 │ │ │ │96 ) │
│ │ │之訊息,致使林彥│ │ │ │ │
│ │ │如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地以ATM 轉帳│ │ │ │ │
│ │ │方式,將8,000 元│ │ │ │ │
│ │ │匯入右列羅郁婷所│ │ │ │ │
│ │ │持有帳戶內,由龔│ │ │ │ │
│ │ │俊吉於同日12時50│ │ │ │ │
│ │ │分許,在桃園市中│ │ │ │ │
│ │ │壢區元化路1 之2 │ │ │ │ │
│ │ │號之7-11統一超商│ │ │ │ │
│ │ │內,提領8, 000元│ │ │ │ │
│ │ │。 │ │ │ │ │
├──┼────┼────────┼────┼──────┼──────┼───────┤
│18 │楊筱玉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桃園市桃園區│2萬1,000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9日下│民光東路120 │ │0000000000(起│
│ │ │賣網站「旋轉拍賣│午12時40│號全家便利超│ │訴書誤載為052 │
│ │ │」以暱稱「KCW198│分許 │商 │ │-0000000000000│
│ │ │6 」刊登拍賣平板│ │ │ │96 ) │
│ │ │電腦之訊息,致使│ │ │ │ │
│ │ │楊筱玉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地以ATM │ │ │ │ │
│ │ │轉帳方式,將2 萬│ │ │ │ │
│ │ │1,000 元匯入右列│ │ │ │ │
│ │ │羅郁婷所持有帳戶│ │ │ │ │
│ │ │內,由龔俊吉於同│ │ │ │ │
│ │ │日12時49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化│ │ │ │ │
│ │ │路1 之1 號之7-11│ │ │ │ │
│ │ │統一超商內,提領│ │ │ │ │
│ │ │2萬元。 │ │ │ │ │
├──┼────┼────────┼────┼──────┼──────┼───────┤
│19 │童艾雯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中市沙鹿區│1萬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9日下│東晉路253號 │ │0000000000(起│
│ │ │賣網站「旋轉拍賣│午1時許 │之「北勢郵局│ │訴書誤載為052 │
│ │ │」刊登拍賣二手IP│ │」 │ │-000000000000 │
│ │ │HONE6S手機之訊息│ │ │ │096 ) │
│ │ │,致使童艾雯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地│ │ │ │ │
│ │ │以現金匯款方式,│ │ │ │ │
│ │ │將1 萬元匯入右列│ │ │ │ │
│ │ │羅郁婷所持有帳戶│ │ │ │ │
│ │ │內,由龔俊吉於同│ │ │ │ │
│ │ │日13時41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化│ │ │ │ │
│ │ │路1 之1 號之7-11│ │ │ │ │
│ │ │統一超商內,提領│ │ │ │ │
│ │ │8,000 元。又於同│ │ │ │ │
│ │ │日13時42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化│ │ │ │ │
│ │ │路1 之2 號之7-11│ │ │ │ │
│ │ │統一超商內,提領│ │ │ │ │
│ │ │2,000元。 │ │ │ │ │
├──┼────┼────────┼────┼──────┼──────┼───────┤
│20 │周欲仙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臺南市東區榮│7,000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9日下│譽街104 巷17│ │0000000000(起│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2 時4 │號6樓 │ │訴書誤載為052 │
│ │ │」刊登拍賣IPHONE│分許 │ │ │-0000000000000│
│ │ │6手機之訊息,致 │ │ │ │96) │
│ │ │使周欲仙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地以網│ │ │ │ │
│ │ │路ATM 匯款方式,│ │ │ │ │
│ │ │將7,000 元匯入右│ │ │ │ │
│ │ │列羅郁婷所持有帳│ │ │ │ │
│ │ │戶內,由龔俊吉於│ │ │ │ │
│ │ │同日14時25分許,│ │ │ │ │
│ │ │在桃園市平鎮區振│ │ │ │ │
│ │ │興西路138 號全家│ │ │ │ │
│ │ │便利超商內,提領│ │ │ │ │
│ │ │7,000 元。又於同│ │ │ │ │
│ │ │日14時26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平鎮區振興│ │ │ │ │
│ │ │西路139 號全家便│ │ │ │ │
│ │ │利超商內,提領90│ │ │ │ │
│ │ │0 元。 │ │ │ │ │
├──┼────┼────────┼────┼──────┼──────┼───────┤
│21 │蔡樵堙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高雄市茄定區│1萬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拍│月29日下│白砂路155 巷│ │0000000000(起│
│ │ │賣網站「蝦皮拍賣│午8 時15│16弄11號 │ │訴書誤載為052 │
│ │ │」刊登拍賣IPHONE│分許 │ │ │-000000000000 │
│ │ │7手機之訊息,致 │ │ │ │096) │
│ │ │使蔡樵堙陷於錯誤│ │ │ │ │
│ │ │,於右列時地以網│ │ │ │ │
│ │ │路郵局匯款方式,│ │ │ │ │
│ │ │將1 萬元匯入右列│ │ │ │ │
│ │ │羅郁婷所持有帳戶│ │ │ │ │
│ │ │內,由龔俊吉於同│ │ │ │ │
│ │ │日20時24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中和│ │ │ │ │
│ │ │路114 號內,提領│ │ │ │ │
│ │ │1 萬元。 │ │ │ │ │
├──┼────┼────────┼────┼──────┼──────┼───────┤
│22 │謝如雯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彰化縣溪湖鎮│1萬9,989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9日下│大公路34 號 │ │0000000000(起│
│ │ │為網路賣家「珊卓│午8 時56│之郵局內 │ │訴書誤載為052 │
│ │ │拉」之人員,假藉│分許 │ │ │-0000000000000│
│ │ │設定錯誤需至ATM │ │ │ │96) │
│ │ │修正,致使謝如雯│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地以ATM 轉帳方│ │ │ │ │
│ │ │式,將1 萬9,989 │ │ │ │ │
│ │ │元匯入右列羅郁婷│ │ │ │ │
│ │ │所持有帳戶內,由│ │ │ │ │
│ │ │龔俊吉於同日20時│ │ │ │ │
│ │ │57分許,在桃園市│ │ │ │ │
│ │ │中壢區中和路184 │ │ │ │ │
│ │ │號內,提領2 萬元│ │ │ │ │
│ │ │。 │ │ │ │ │
├──┼────┼────────┼────┼──────┼──────┼───────┤
│23 │莊郁萱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桃園市中壢區│2萬9,985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9日下│民族路56號渣│(ATM轉帳) │0000000000(起│
│ │ │為網路賣家、渣打│午9 時52│打銀行內 │ │訴書誤載為052 │
│ │ │銀行行員等人員,│分許 │ │ │-0000000000000│
│ │ │假藉設定錯誤需至│ │ │ │96) │
│ │ │ATM 修正,致使莊│ │ │ │ │
│ │ │郁萱陷於錯誤,分├────┼──────┼──────┼───────┤
│ │ │別於右列時地以AT│105 年11│桃園市中壢區│3萬元 │羅郁婷000-0000│
│ │ │M 轉帳與現金匯款│月29日下│民族路56號渣│(現金匯款)│0000000000(起│
│ │ │等方式,分別將右│午10時3 │打銀行內 │ │訴書誤載為052 │
│ │ │列金額共5 萬9,98│分許 │ │ │-0000000000000│
│ │ │5 元匯入右列羅郁│ │ │ │96) │
│ │ │婷所持有帳戶內,│ │ │ │ │
│ │ │由龔俊吉於同日21│ │ │ │ │
│ │ │時55分許,在桃園│ │ │ │ │
│ │ │市中壢區中和路18│ │ │ │ │
│ │ │4 號內,提領2萬 │ │ │ │ │
│ │ │元;於21時56分許│ │ │ │ │
│ │ │,在上址,提領1 │ │ │ │ │
│ │ │萬元;於22時5 分│ │ │ │ │
│ │ │許,在上址,提領│ │ │ │ │
│ │ │2 萬元;於22時6 │ │ │ │ │
│ │ │分許,在上址,提│ │ │ │ │
│ │ │領1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洪箐憶 │由姓名年籍不詳之│105 年11│高雄市三民區│2萬9,989元 │羅郁婷000-0000│
│ │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月29日下│九如二路567 │ │406096(起訴書│
│ │ │為網路賣家、銀行│午10時40│號之台灣銀行│ │誤載為052-05 │
│ │ │行員,假藉設定錯│分許 │內 │ │0000000000000 │
│ │ │誤需至ATM 修正,│ │ │ │) │
│ │ │致使洪箐憶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地以│ │ │ │ │
│ │ │ATM 轉帳方式,將│ │ │ │ │
│ │ │2 萬9,989 元匯入│ │ │ │ │
│ │ │右列羅郁婷所持有│ │ │ │ │
│ │ │帳戶內,由龔俊吉│ │ │ │ │
│ │ │於同日23時9 分許│ │ │ │ │
│ │ │,在桃園市中壢區│ │ │ │ │
│ │ │中和路184 號內,│ │ │ │ │
│ │ │提領2 萬元。又於│ │ │ │ │
│ │ │同日23時12分許,│ │ │ │ │
│ │ │在上址,提領9,00│ │ │ │ │
│ │ │0 元。 │ │ │ │ │
└──┴────┴────────┴────┴──────┴──────┴───────┘
附表二(龔俊吉部分)
┌──┬─────────┬───┬────────────┐
│編號│物品 │數量 │ 備註 │
├──┼─────────┼───┼────────────┤
│1 │贓款16萬4900元 │ │已繳入國庫保管 │
├──┼─────────┼───┼────────────┤
│2 │渣打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3 │渣打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4 │交易明細 │2張 │ │
├──┼─────────┼───┼────────────┤
│5 │交易明細 │2張 │ │
├──┼─────────┼───┼────────────┤
│6 │存摺內頁影本 │10張 │ │
├──┼─────────┼───┼────────────┤
│7 │SONY黑色手機(含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
│ │SIM卡1張) │ │門號:0000000000 │
├──┼─────────┼───┼────────────┤
│8 │王銘翔之身分證、汽│1張 │ │
│ │車駕照影本 │ │ │
├──┼─────────┼───┼────────────┤
│9 │王銘翔之合作金庫存│1本 │ │
│ │摺 │ │ │
├──┼─────────┼───┼────────────┤
│10 │王銘翔之兆豐銀行存│1本 │ │
│ │摺 │ │ │
├──┼─────────┼───┼────────────┤
│11 │賴麗如之身分證、健│1張 │ │
│ │保卡影本 │ │ │
├──┼─────────┼───┼────────────┤
│12 │賴麗如之合作金庫存│1本 │ │
│ │摺 │ │ │
├──┼─────────┼───┼────────────┤
│13 │賴麗如之國泰世華提│1張 │ │
│ │款卡 │ │ │
├──┼─────────┼───┼────────────┤
│14 │賴麗如之合作金庫提│1張 │ │
│ │款卡 │ │ │
├──┼─────────┼───┼────────────┤
│15 │賴麗如之國泰世華存│1本 │ │
│ │摺 │ │ │
├──┼─────────┼───┼────────────┤
│16 │林偉殷之身分證、汽│1張 │ │
│ │車駕照影本 │ │ │
├──┼─────────┼───┼────────────┤
│17 │林偉殷之彰化銀行存│1本 │ │
│ │摺 │ │ │
├──┼─────────┼───┼────────────┤
│18 │林偉殷之玉山銀行存│1本 │ │
│ │摺 │ │ │
├──┼─────────┼───┼────────────┤
│19 │林偉殷之印章 │1個 │ │
│ │ │ │ │
├──┼─────────┼───┼────────────┤
│20 │林偉殷之彰化銀行提│1張 │ │
│ │款卡 │ │ │
├──┼─────────┼───┼────────────┤
│21 │林偉殷之玉山銀行提│1張 │ │
│ │款卡 │ │ │
├──┼─────────┼───┼────────────┤
│22 │羅郁婷之渣打銀行存│1本 │ │
│ │摺 │ │ │
├──┼─────────┼───┼────────────┤
│23 │林琨展之大眾銀行存│1本 │ │
│ │摺 │ │ │
├──┼─────────┼───┼────────────┤
│24 │林琨展之大眾銀行提│1張 │ │
│ │款卡 │ │ │
├──┼─────────┼───┼────────────┤
│25 │劉宗福、羅郁婷之身│1張 │ │
│ │分證影本 │ │ │
├──┼─────────┼───┼────────────┤
│26 │劉宗福之渣打銀行存│1本 │ │
│ │摺 │ │ │
├──┼─────────┼───┼────────────┤
│27 │曾炤寧之身分證影本│1張 │ │
│ │ │ │ │
├──┼─────────┼───┼────────────┤
│28 │曾炤寧之台中銀行存│2張 │ │
│ │摺影本 │ │ │
├──┼─────────┼───┼────────────┤
│29 │曾炤寧之農會存摺影│2張 │ │
│ │本 │ │ │
├──┼─────────┼───┼────────────┤
│30 │曾炤寧之健保卡影本│1張 │ │
│ │ │ │ │
├──┼─────────┼───┼────────────┤
│31 │黃晨廷之身分證、汽│1張 │ │
│ │車駕照影本 │ │ │
├──┼─────────┼───┼────────────┤
│32 │陳鈞傑之身分證影本│1張 │ │
│ │ │ │ │
├──┼─────────┼───┼────────────┤
│33 │蔡佳靜之身分證、汽│1張 │ │
│ │車駕照影本 │ │ │
├──┼─────────┼───┼────────────┤
│34 │蔡佳靜之工作證明 │1張 │ │
│ │ │ │ │
├──┼─────────┼───┼────────────┤
│35 │蔡佳靜之彰化銀行存│1張 │ │
│ │摺影本 │ │ │
└──┴─────────┴───┴────────────┘
附表三
扣押物品清單(古碧雲部分):
┌──┬─────────┬───┬────────────┐
│編號│物品 │數量 │ 備註 │
├──┼─────────┼───┼────────────┤
│1 │三星白色手機(含 │1支 │門號:0000000000 │
│ │SIM卡1張 ) │ │ │
└──┴─────────┴───┴────────────┘
附表四
扣押物品清單(劉家豪部分):
┌──┬─────────┬───┬────────────┐
│編號│物品 │數量 │ 備註 │
├──┼─────────┼───┼────────────┤
│1 │ASUS金色手機(含 │1支 │門號:0000000000 │
│ │SIM卡2張 ) │ │ │
├──┼─────────┼───┼────────────┤
│2 │古碧雲交付紙袋 │1包 │ │
├──┼─────────┼───┼────────────┤
│3 │贓款700元 │ │已繳入國庫保管 │
└──┴─────────┴───┴────────────┘
附表五
扣押物品清單(陳彩紋部分):
┌──┬─────────┬───┬────────────┐
│編號│物品 │數量 │ 備註 │
├──┼─────────┼───┼────────────┤
│1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2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3 │電話卡 │1張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4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1張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5 │合作金庫明細單 │1張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6 │贓款7萬300元 │ │已繳入國庫保管 │
│ │ │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7 │穩定貨物契約 │2張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8 │三星粉紅色手機(含│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1│
│ │SIM卡1張) │ │門號:0000000000 │
├──┼─────────┼───┼────────────┤
│9 │HTC白色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10 │ACER筆電 │1台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11 │劉家豪之中國信託存│1本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摺 │ │ │
├──┼─────────┼───┼────────────┤
│12 │劉家豪之中國信託提│1張 │被告劉家豪所有之物 │
│ │款卡 │ │ │
├──┼─────────┼───┼────────────┤
│13 │0488-YP自小客車 │1輛 │未扣押、陳彩紋代保管中 │
│ │ │ │ │
└──┴─────────┴───┴────────────┘
附表六:起訴書附表一
┌─┬─────┬────────────┬──────┬────┐
│項│取款時間 │取 款 地 點 │取 款 金 額 │分得之不│
│次│ │ │ │法所得 │
├─┼─────┼────────────┼──────┼────┤
│1.│105.11.16 │新北市○○區○○路000號 │ 81,000│ 1,000│
│ │22時20分 │全國加油站 │ │ │
├─┼─────┼────────────┼──────┼────┤
│2.│105.11.17 │新北市○○區○○路000號 │ 230,000│ 1,000│
│ │19時21分 │全國加油站 │ │ │
├─┼─────┼────────────┼──────┼────┤
│3.│105.11.18 │新北市○○區○○路000號 │ 150,000│ 1,000│
│ │16時20分 │全國加油站 │ │ │
├─┼─────┼────────────┼──────┼────┤
│4.│105.11.19 │新北市○○區○○路000號 │ 104,000│ 1,000│
│ │0時7分 │全國加油站 │ │ │
├─┼─────┼────────────┼──────┼────┤
│5.│105.11.19 │新北市○○區○○路000號 │ 246,000│ 1,000│
│ │23時26分 │全國加油站 │ │ │
├─┼─────┼────────────┼──────┼────┤
│6.│105.11.20 │新北市○○區○○路000號 │ 378,000│ 1,000│
│ │22時43分 │全國加油站 │ │ │
├─┼─────┼────────────┼──────┼────┤
│7.│105.11.24 │新北市○○區○○路000號 │ 206,000│ 1,000│
│ │22時43分 │全國加油站 │ │ │
├─┼─────┼────────────┼──────┼────┤
│8.│105.11.25 │新北市○○區○○路000號 │ 218,000│ 1,000│
│ │ │全國加油站 │ │ │
├─┼─────┼────────────┼──────┼────┤
│9.│105.11.26 │新北市○○區○○路000號 │ 121,000│ 1,000│
│ │1時44分 │全國加油站 │ │ │
├─┼─────┼────────────┼──────┼────┤
│10│合計 │ │ 1,734,000│ 9,000│
│ │ │ │ │ │
└─┴─────┴────────────┴──────┴────┘
附表七:被告和解情形一覽表
┌───┬────┬─────┬─────┐
│被告 │被害人或│和解金額 │已付金額 │
│ │告訴人 │ │ │
├───┼────┼─────┼─────┤
│龔俊吉│翁郁凰 │3,800元 │3,8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2 │ │ │
│ │) │ │ │
├───┼────┼─────┼─────┤
│龔俊吉│謝瑞家 │2,666元 │2,666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3 │ │ │
│ │) │ │ │
├───┼────┼─────┼─────┤
│龔俊吉│鄭灯男 │5,330元 │5,33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4 │ │ │
│ │) │ │ │
├───┼────┼─────┼─────┤
│龔俊吉│陳志全 │9,995元 │10,0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5 │ │ │
│ │) │ │ │
├───┼────┼─────┼─────┤
│龔俊吉│鄭榮仁 │9,994元 │9,99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8 │ │ │
│ │) │ │ │
├───┼────┼─────┼─────┤
│龔俊吉│林呈勳 │3,539元 │3,539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9 │ │ │
│ │) │ │ │
├───┼────┼─────┼─────┤
│龔俊吉│鍾佳容 │5,000元 │5,0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0│ │ │
│ │) │ │ │
├───┼────┼─────┼─────┤
│龔俊吉│王智瑩 │2,404元 │2,40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2│ │ │
│ │) │ │ │
├───┼────┼─────┼─────┤
│龔俊吉│鄭琍蓉 │39,980元 │39,98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3│ │ │
│ │) │ │ │
├───┼────┼─────┼─────┤
│龔俊吉│許惠雯 │8,333元 │8,333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5│ │ │
│ │) │ │ │
├───┼────┼─────┼─────┤
│龔俊吉│蔡樵堙 │3,850元 │3,850元 │
│ │(即附表│ │ │
│ │二編號5 │ │ │
│ │) │ │ │
├───┼────┼─────┼─────┤
│龔俊吉│莊郁萱 │19,995元 │19,995元 │
│ │(即附表│ │ │
│ │二編號7 │ │ │
│ │) │ │ │
├───┴────┴─────┼─────┤
│ 合 計: │114,891元 │
├───┬────┬─────┼─────┤
│古碧雲│翁郁凰 │共同給付 │0元 │
│ │(即附表│7,600元 │ │
│ │一編號2 │ │ │
│ │) │ │ │
├───┼────┼─────┼─────┤
│古碧雲│謝瑞家 │共同給付 │0元 │
│ │(即附表│8,000元 │ │
│ │一編號3 │ │ │
│ │) │ │ │
├───┼────┼─────┼─────┤
│古碧雲│蔡樵堙 │3850元 │385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21│ │ │
│ │) │ │ │
├───┴────┴─────┼─────┤
│ 合 計: │3850元 │
├───┬────┬─────┼─────┤
│劉家豪│翁郁凰 │1,900元 │1,9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2 │ │ │
│ │) │ │ │
├───┼────┼─────┼─────┤
│劉家豪│謝瑞家 │2,667元 │2,667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3 │ │ │
│ │) │ │ │
├───┼────┼─────┼─────┤
│劉家豪│鄭灯男 │5,330元 │5,33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4 │ │ │
│ │) │ │ │
├───┼────┼─────┼─────┤
│劉家豪│陳志全 │9,995元 │9,995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5 │ │ │
│ │) │ │ │
├───┼────┼─────┼─────┤
│劉家豪│鄭榮仁 │9,994元 │9,99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8 │ │ │
│ │) │ │ │
├───┼────┼─────┼─────┤
│劉家豪│林呈勳 │3,539元 │3,539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9 │ │ │
│ │) │ │ │
├───┼────┼─────┼─────┤
│劉家豪│鍾佳容 │5,000元 │5,0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0│ │ │
│ │) │ │ │
├───┼────┼─────┼─────┤
│劉家豪│王智瑩 │2,404元 │2,40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2│ │ │
│ │) │ │ │
├───┼────┼─────┼─────┤
│劉家豪│鄭琍蓉 │39,980元 │39,98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3│ │ │
│ │) │ │ │
├───┼────┼─────┼─────┤
│劉家豪│許惠雯 │8,334元 │8,33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5│ │ │
│ │) │ │ │
├───┼────┼─────┼─────┤
│劉家豪│蔡樵堙 │3,850元 │3,850元 │
│ │(即附表│ │ │
│ │二編號5 │ │ │
│ │) │ │ │
├───┼────┼─────┼─────┤
│劉家豪│莊郁萱 │19,995元 │19,995元 │
│ │(即附表│ │ │
│ │二編號7 │ │ │
│ │) │ │ │
├───┼────┼─────┼─────┤
│劉家豪│林建全 │0元 │0元 │
│ │(員警)│ │ │
├───┴────┴─────┼─────┤
│ 合 計: │112,988元 │
├───┬────┬─────┼─────┤
│陳彩紋│翁郁凰 │1,900元 │1,9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2 │ │ │
│ │) │ │ │
├───┼────┼─────┼─────┤
│陳彩紋│謝瑞家 │2,667元 │2,667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3 │ │ │
│ │) │ │ │
├───┼────┼─────┼─────┤
│陳彩紋│鄭灯男 │5,330元 │5,33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4 │ │ │
│ │) │ │ │
├───┼────┼─────┼─────┤
│陳彩紋│陳志全 │9,995元 │9,995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5 │ │ │
│ │) │ │ │
├───┼────┼─────┼─────┤
│陳彩紋│鄭榮仁 │9,994元 │9,99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8 │ │ │
│ │) │ │ │
├───┼────┼─────┼─────┤
│陳彩紋│林呈勳 │3,539元 │3,539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9 │ │ │
│ │) │ │ │
├───┼────┼─────┼─────┤
│陳彩紋│鍾佳容 │5,000元 │5,00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0│ │ │
│ │) │ │ │
├───┼────┼─────┼─────┤
│陳彩紋│王智瑩 │2,404元 │2,404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2│ │ │
│ │) │ │ │
├───┼────┼─────┼─────┤
│陳彩紋│鄭琍蓉 │39,980元 │39,980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3│ │ │
│ │) │ │ │
├───┼────┼─────┼─────┤
│陳彩紋│許惠雯 │8,333元 │8,333元 │
│ │(即附表│ │ │
│ │一編號15│ │ │
│ │) │ │ │
├───┼────┼─────┼─────┤
│陳彩紋│蔡樵堙 │3,850元 │3,850元 │
│ │(即附表│ │ │
│ │二編號5 │ │ │
│ │) │ │ │
├───┼────┼─────┼─────┤
│陳彩紋│莊郁萱 │19,995元 │19,995元 │
│ │(即附表│ │ │
│ │二編號7 │ │ │
│ │) │ │ │
├───┼────┼─────┼─────┤
│陳彩紋│林建全 │0元 │0元 │
│ │(員警)│ │ │
├───┴────┴─────┼─────┤
│ 合 計: │112,98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