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正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22922 、23454 號、107 年度偵字第237 、15245 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魏正傑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沒收,多數沒收(含追徵)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及如附表一、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事實更正:

1.犯罪事實一第1 至2 行所載被告之主觀犯意,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2.犯罪事實一第3 行所載之中國信託帳號號碼,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號」。

3.犯罪事實一第6 行原載「江怡佩」,應更正為「江佩怡」。

4.犯罪事實一第9 行原載「犯罪時間」,應更正為「匯款時間」。

㈡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6 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皆僅意在牟得非分財物供己享用,非因窮困潦倒,饑寒交迫且謀生無著,出於不得已始為之,在倫理、道德上不具任何可資諒解之處,並以附表所示方式恣意行使詐術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且未賠償各告訴人之損害,難認有善後撫咎之誠,末以被告坦認犯行,暨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罪所得,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之金錢為我國貨幣即新臺幣(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2 條參照),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自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參考),爰敘明之。另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如附表一㈠至㈤之犯罪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含追徵),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被告之犯罪時間、方式              │詐得金額│宣告刑及沒收        │
├──┼───┼─────────────────┼────┼──────────┤
│㈠  │林漢秋│魏正傑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20時前某│2,600元 │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時,於PTT 論壇得知林漢秋欲購買行動│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電話,遂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行動電話,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漢秋│        │元折算1 日。        │
│    │      │聯絡,佯稱欲售予林漢秋所欲購買之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動電話,使林漢秋陷於錯誤,於106 年│        │幣2,600 元沒收。    │
│    │      │3 月6 日20時1 分,利用網路轉帳之方│        │                    │
│    │      │式,自其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8-75│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        │                    │
│    │      │2,600 元至上海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        │                    │
│    │      │之對應帳戶為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所│        │                    │
│    │      │有之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
│㈡  │林榮鑫│魏正傑於同年月12日17時24分前某時,│4,600元 │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於PTT 論壇得知林榮鑫欲購買行動電話│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遂以上揭行動電話,利用通訊軟體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LINE與林榮鑫聯絡,佯以上揭詐術,使│        │元折算1 日。        │
│    │      │林榮鑫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2日17時24│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分,利用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        │幣4,600 元沒收。    │
│    │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        │                    │
│    │      │款4,600 元至上海儲蓄銀行帳號011-32│        │                    │
│    │      │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        │                    │
│    │      │戶之對應帳戶為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
│    │      │所有之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嗣魏正傑即將該金額再轉帳│        │                    │
│    │      │至不知情之友人楊松翰所申辦之臺灣銀│        │                    │
│    │      │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
│㈢  │盧炯甫│魏正傑於同年5 月11日15時42分前某時│2,560元 │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於PTT 論壇得知盧炯甫欲購買羽球拍│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先以帳號「wei0000000」佯稱欲出售│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羽球拍予盧炯甫,期間並以上揭行動電│        │元折算1 日。        │
│    │      │話,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盧炯甫聯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使盧炯甫陷於錯誤,於同年5 月11日15│        │幣2,560 元沒收。    │
│    │      │時42分,利用電腦設備登入至其配偶張│        │                    │
│    │      │倩萍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5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60 元至魏正│        │                    │
│    │      │傑友人之呂翊寧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82│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㈣  │王立淵│魏正傑於同年5 月18日21時48分前某時│3,000元 │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於PTT 論壇得知王立淵欲購買蘋果牌│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鍵盤,遂以上揭行動電話,利用通訊軟│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體LINE與王立淵聯絡,佯稱欲售予王立│        │元折算1 日。        │
│    │      │淵所欲購買之蘋果牌鍵盤,使王立淵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於錯誤,於106 年5 月18日21時48分,│        │幣3,000 元沒收。    │
│    │      │利用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所申辦之中│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匯款3,000 元至上揭呂翊寧之中│        │                    │
│    │      │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㈤  │張詠筑│魏正傑於同年5 月21日20時45分前某時│1,800元 │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於PTT 論壇得知張詠筑欲購買羽球拍│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先以帳號「wei0000000」佯稱欲出售│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羽球拍予張詠筑,期間並以上揭行動電│        │元折算1 日。        │
│    │      │話,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張詠筑聯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使張詠筑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21日│        │幣1,800 元沒收。    │
│    │      │20時45分,利用郵局ATM 自動櫃員機,│        │                    │
│    │      │自其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      │7106號帳戶匯款1,800 元至上揭呂翊寧│        │                    │
│    │      │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內。                            │        │                    │
│    │      │                                  │        │                    │
├──┼───┼─────────────────┼────┼──────────┤
│㈥  │郭正剛│魏正傑於107 年3 月5 日18時27分前某│1 萬3,13│魏正傑犯詐欺取財罪,│
│    │      │時,於PTT 論壇得知郭正剛欲購買平板│0 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電腦(IPAD PRO),利用前開論壇站內│        │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
│    │      │信與郭正剛聯絡,佯稱欲售予郭正剛所│        │元折算1 日。        │
│    │      │欲購買之平板電腦(IPAD PRO),使郭│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正剛陷於錯誤,於107 年3 月5 日18時│        │幣1 萬3,130 元沒收。│
│    │      │27分,利用ATM 自動櫃員機,自其所申│        │                    │
│    │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匯款1 萬3,130 元至魏正傑友人江佩│        │                    │
│    │      │怡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
附表二:
┌─────────────┬────────────┐
│物品(暨數量)            │備註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附表一㈠│
│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至㈤所載各詐欺犯行所用。│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