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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楓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44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楓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林楓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9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7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137 號、138 號、139 號、1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①於101 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以101 年度簡字第7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102 年間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⑤同年間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⑥於103 年間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29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⑤⑥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於104 年1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業於,104 年6 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0月5 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案遭通緝,而於106 年10月5 日晚間11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月6 日凌晨2 時5 分許,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因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楓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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