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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傳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傳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傳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傳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8 月21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 年8 月21日以前,是本案確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又上開5 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至5 ),而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不得併合處罰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調查表乙紙附卷可考,是本院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楊傳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月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5 日 │105 年10月8 日 │106年6 月3 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檢察官 │署檢察官 │署檢察官 ││ 及 ├──┼──────────┼──────────┼──────────┤│案號│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5804│105 年度毒偵字第5804│106 年度毒偵字第3507││ │ │號 │號 │號 │├──┼──┼──────────┼──────────┼──────────┤│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288││ │ │ │ │號 ││ ├──┼──────────┼──────────┼──────────┤│ │判決│106 年7 月28日 │106年7 月28日 │106年11月29日 ││ │日期│ │ │ │├──┼──┼──────────┼──────────┼──────────┤│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288││ │ │ │ │號 ││ ├──┼──────────┼──────────┼──────────┤│ │確定│106 年8 月21 日 │106 年8月21日 │107年1 月2 日 ││ │日期│ │ │ │├──┴──┼──────────┴──────────┴──────────┤│ 備 註 │編號1-3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2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 4 │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5 月3 日前某時│106 年7 月3 日前某時││ (民國) │許 │許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檢察官 │署檢察官 ││ 及 ├──┼──────────┼──────────┤│案號│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416│106 年度毒偵字第4416││ │ │、5347號 │、5347號 │├──┼──┼──────────┼──────────┤│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1│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1││ │ │號 │號 ││ ├──┼──────────┼──────────┤│ │判決│107年2 月22日 │107年2 月22日 ││ │日期│ │ │├──┼──┼──────────┼──────────┤│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1│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1││ │ │號 │號 ││ ├──┼──────────┼──────────┤│ │確定│107年3 月26日 │107 年3月26日 ││ │日期│ │ │├──┴──┼──────────┴──────────┤│ 備 註 │編號3-5 前經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701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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