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上開各罪均屬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又施用毒品者具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惟揆諸前開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之處理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本院自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