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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4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4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馮祝正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人未遂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執行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8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馮祝正前於⑴民國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6 月、1 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6 月、1年確定;⑵又於94年間,因殺人未遂、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18 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13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7 號判決加重強盜罪有期徒刑9 年、殺人未遂罪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6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另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判決拘役58日,復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396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⑷另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92 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5 月確定。上開⑴之妨害自由及⑶、⑷之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82 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3 月15日、5 月15日、2 月15日確定;上開⑴、⑵、⑶、⑷之各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106 年6 月30日假釋出監。嗣因受刑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4 款及第74條之3 規定,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3780號函撤銷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 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案件,傳喚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撤銷假釋之殘刑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法務部函文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執行傳票等附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指之執行案件,所執行者係臺灣高等法院以以99年度聲字第3064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受刑人如對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世聰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4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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