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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致死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                      │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16日          │100年8月8日           │99年6 月14日至同年月17│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346號│100 年度偵字第22191 號│100 年度偵字第8700號、│
│              │                      │、第24157號           │第22941號、第25482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516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100 年度訴字第1056 號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3日         │101年12月19日         │102年2月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516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100 年度訴字第1056 號 │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23日         │102年3月21日          │102年3月4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 年度執字第2702號( │102 年度執字第3189號  │102 年度執字第2172號  │
│              │已執畢)               │                      │                      │
│              ├───────────┴───────────┴───────────┤
│              │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6 月12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8700號、│100 年度偵字第26422 號│100 年度偵字第26422 號│
│              │第22941號、第25482號  │、第27159 號、第28577 │、第27159 號、第28577 │
│              │                      │號、第31263號         │號、第3126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56號  │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2年2月5日           │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1056號  │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           │103年11月10日         │103年11月10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2172號  │103 年度執字第17009號 │103 年度執字第17009號 │
│              ├───────────┴───────────┴───────────┤
│              │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6月確定。│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2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年度及案號  │106 年度偵字第629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901號 │                      │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9日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901號 │                      │                      │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106年9月4日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7 年度執字第47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