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子航
- 選任辯護人
- 陳信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士豪
- 選任辯護人
- 彭國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昌易
- 選任辯護人
-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子航、劉昌易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黃士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子航、劉昌易、黃士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就被告邱子航、劉昌易2人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就被告黃士豪於101年9月7日執行羈押,嗣均經第1次延長羈押,分別至102年1月28日、同年2月6日,被告等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102年1月29日、同年2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