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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子航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士豪
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昌易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子航、劉昌易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黃士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子航、劉昌易、黃士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就被告邱子航、劉昌易2人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就被告黃士豪於101年9月7日執行羈押,嗣均經第1次延長羈押,分別至102年1月28日、同年2月6日,被告等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102年1月29日、同年2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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