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2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徐漢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2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堅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果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堅因毒品、槍砲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本件聲請書所附受刑人林志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刑(共3 罪)確定,乃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但仍得再與尚未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審核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受刑人於本件所犯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時間之間隔,基於其責任非難程度與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判決,雖有併科罰金之宣告刑,惟因本件並無諭知罰金之多數宣告刑,即無就罰金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又受刑人上開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執行指揮時扣除之,以免重複執行,然此與本件裁定無涉,均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2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