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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6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詩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9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詩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黃詩麟犯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7 至8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載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4 月10日,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4 月10日之前(此為一定執行刑集團甲);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10月1 日,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此之前(此為另一定執行刑集團乙),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4 、5 至6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自得併合處罰。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7 至8 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1日    │106年9月28日    │106年11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67號  │毒偵字第6208號  │毒偵字第7394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壢簡字第│107 年度桃簡字第│
│      │        │2171號          │50號            │43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5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壢簡字第│107 年度桃簡字第│
│      │        │2171號          │50號            │43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4月10日    │107年6月15日    │107年7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為一定執行刑集團甲;編號5 至6 業經本院以  │
│                │106 年度易字第1279、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日     │106年9月21日    │106 年2 月21日凌│
│                │                │                │晨3 時10分許為警│
│                │                │                │採尿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28號  │毒偵字第1149、  │毒偵字第1149、  │
│                │                │6129號          │6129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        │920號           │1279、1546號    │1279、15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15日    │107年6月6日     │107年6月6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 │
│      │        │920號           │1782號          │178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8月6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為一定執行刑集團甲;編號5 至6 業經本院以  │
│                │106 年度易字第1279、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4 月11日  │107 年4 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576號  │毒偵字第2579號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 │
│      │        │1821號          │182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1821號          │1824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0月1日   │107 年10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編號7 至8 為另一定執行刑集團乙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6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