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詩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9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詩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黃詩麟犯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7 至8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載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4 月10日,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4 月10日之前(此為一定執行刑集團甲);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10月1 日,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此之前(此為另一定執行刑集團乙),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4 、5 至6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自得併合處罰。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7 至8 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1日 │106年9月28日 │106年11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67號 │毒偵字第6208號 │毒偵字第7394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壢簡字第│107 年度桃簡字第│ │ │ │2171號 │50號 │43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5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壢簡字第│107 年度桃簡字第│ │ │ │2171號 │50號 │43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4月10日 │107年6月15日 │107年7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為一定執行刑集團甲;編號5 至6 業經本院以 │ │ │106 年度易字第1279、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日 │106年9月21日 │106 年2 月21日凌│ │ │ │ │晨3 時10分許為警│ │ │ │ │採尿起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28號 │毒偵字第1149、 │毒偵字第1149、 │ │ │ │6129號 │6129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 │920號 │1279、1546號 │1279、154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15日 │107年6月6日 │107年6月6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 │ │ │ │920號 │1782號 │178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8月6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至6 為一定執行刑集團甲;編號5 至6 業經本院以 │ │ │106 年度易字第1279、15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4 月11日 │107 年4 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576號 │毒偵字第2579號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 │ │ │ │1821號 │182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易字第│ │ │ │1821號 │1824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0月1日 │107 年10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編號7 至8 為另一定執行刑集團乙 │ │ │ │ └────────┴─────────────────┘